(深圳市)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2008修改)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0/06/01 |
颁布日期: |
2008/08/28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0/06/01 |
颁布日期: |
2008/08/28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深建材〔2000〕3号 2000年4月4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淘汰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UPVC)塑料排水管;室内给水管道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热镀锌钢管,推广应用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等新型管材。
二、自2000年12月1日起,禁止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注1(注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已被《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所替代。))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符合《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140-2005)(注2(注2:《PVC塑料窗》(JG/T3018)已被《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140-2005)所替代。))标准的PVC塑料窗,以及符合《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标准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三、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三、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物的内隔墙、围墙、临时建筑物等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