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2008修改)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7/28 |
颁布日期: |
2008/08/28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7/28 |
颁布日期: |
2008/08/28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深建材〔1998〕11号 1998年7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散装水泥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我局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以下改进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散装水泥中转库购进水泥时,必须要求厂家提供每一个出厂编号的质量检验报告单。
二、散装水泥入库时必须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有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
三、散装水泥贮存期间,要求每月对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别送检一次,检验结果作为本月销售水泥的质量凭证。我局安排抽检的月份,本单位可不再送检。
四、各中转库检验水泥强度低于原出厂标号的要降低标号使用。储存超过3个月或降低标号的水泥,销售时要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注 (注:此条原文为:四、各中转库应配备水泥均化设施,每3个月将库存水泥均化一次。经检验强度低于原出厂标号的要降低标号使用。储存超过3个月或降低标号的水泥,销售时要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五、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要分库贮存,更换其它水泥时要进行清仓处理。
六、要加强散装水泥流动罐的管理。各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要按不同水泥品种、标号,分别装罐,更换其它水泥时要先清理贮罐,以免造成水泥混装,影响质量。
七、我局每季度对各生产厂家的散装水泥抽检一次,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产品不合格的厂家作出处理。
八、各水泥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散装水泥质量管理档案,每次检验报告必须存档,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