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5/01 颁布日期: 2003/04/10
颁布机构: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5/01
颁布日期: 2003/04/10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 深建字[2003]41号)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测定建筑场地土壤中的氡浓度,作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依据。如果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超过《规范》规定的限量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确定防氡工程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有害物质限量。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选用有关建筑材料,并要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提供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   四、施工单位在民用建筑室内装修的过程中,不得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稀释剂、溶剂,不得采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五、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室内环境质量管理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履行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   六、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建材的抽检工作,并对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与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对有关单位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从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认证后,方可从事有关业务。   九、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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