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4/03 |
颁布日期: |
2010/04/03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4/03 |
颁布日期: |
2010/04/03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深人环[201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推进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链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严把环评审批关,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环评审批是建设项目第一道环保“准入关”,为充分发挥环评作为防治污染的“控制闸”、宏观经济的“调节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杀手锏”的重要作用,必须严把环评审批关,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以环评审批优化经济增长和推动人居环境建设。
(一)大力推行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积极探索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大力推行规划环评,论证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科学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布局,严格控制区域污染总量,促进消除历史遗留环境欠帐、布局性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从而提升我市环境质量整体水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
(二)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总量。对污染物总量严重超标的区域,应通过腾量削减等措施,关停一批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为重大项目腾出环境容量,以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建设上马。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老企业改、扩建项目新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应由企业自身通过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进行深度治理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认真执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在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生态控制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应将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必要条件,环评报告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不予受理;经环境风险评价,认为项目建设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的,不予审批。
(四)实行环评公众参与制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凡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存在公众投诉的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必须在环评开展过程中以不同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公众参与专章,并对公众意见进行合理回应,否则,不得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环评机构应妥善保留所有公众参与调查表等原件,并将复印件作为附件随同环评报告一并上报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后,应当以公众知悉的方式及时公告环评文件受理及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环评审批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严把环评质量关,健全环评质量管理体系
环评质量优劣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环评作用的发挥。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评质量,应建立和健全环评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环评质量考核标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
(一)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
环评报告应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
环评报告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环评机构应当在其编制的环评报告的扉页中附该环评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及相应的环评报告的审核人员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在附件中应当附环评承担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上报环评报告时,应同时向审批部门提供环评报告电子光盘,并由环评机构一并将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市区审批系统数据库中。每季度初,环评机构须将上一季度所编制的全部环评报告电子版报送至市环保审批部门和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
(三)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当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环评报告,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并介绍环评内容。
环评报告编制人员必须是登记于本环评机构的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严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挂靠”现象。
(四)实行环评报告技术审查制度
对须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全市首例项目以及在听证、论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等,其环评报告原则上须委托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各辖区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以区属环保协会或环境科学研究所等部门名义组织开展环评报告表的技术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在组织开展环评报告技术审查前,必须进行预审查,并将审查重点和初步审查意见于审查会召开前与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评审批部门沟通。
(五)实行不合格环评文件退稿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及技术审查机构在环评报告审批或审查过程中,应对建设单位送审的环评报告严格把关,对存在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或技术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批或技术审查,并记录后予以退回,重新修改后再上报,相应产生的经济责任和一切后果均由环评机构承担:
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2、污染源、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错误使用的;
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4、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
6、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
7、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具备可行性或不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8、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
9、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以新带老”措施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10、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核算不准确,审批登记表填报错误的;
11、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环评文件退稿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制定。
(六)实行环评机构考核制度
为严格环评质量管理,实行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其中,报告表的日常考核由市区各审批人员采取抽查文本的形式进行打分的办法;报告书的日常考核采取评审会专家打分的办法。各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最终得分为各辖区环保部门的日常考核得分平均值与市环保部门日常考核得分的平均。
年度考核由市环保部门委托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组织开展,采取聘请与被考核环评机构无利益关系的专家打分的办法进行。环评机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将结合日常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日常考核过程中,一年内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被审批部门和技术审查机构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退稿修改的,或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被审批部门和技术审查机构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退稿修改的,或编制的全部环境影响报告被审批部门和技术审查机构累计五次以上(含五次)退稿修改的,环评机构年度综合考核将直接作为不及格处理。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制定。
(七)实行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环评机构,优秀环评报告的编制机构及其负责人、审核人和编写人员,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三年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环评机构市人居环境委将给与重点支持,并在相关项目的环评招投标业务中给与公开推荐。
对年度综合考核不及格的环评机构,不及格的环评报告的环评编制机构及其负责人、审核人和编制质量差的相关章节的具体编写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环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在限期整改期间,环评机构不得承接我市内的任何与环评相关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也不得受理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连续两次年度综合考核不及格的环评机构,或经限期整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得在深圳市继续从事环评业务,情形严重的将提请环境保护部吊销环评机构从业资质;对连续两年受到市人居环境委通报批评的环评编制人员,不得在深圳市继续从事环评业务,情形严重的将提请环境保护部吊销其环评工程师资质或环评上岗证书。
三、严格环评市场管理,引导环评市场健康发展
环评市场是环评的“土壤”,环评市场管理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环保部门应重视环评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环评业务市场,逐渐引导和培育本地环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培育公开透明的环评业务市场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环评业务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支持、鼓励有实力的环评机构来我市开展环评工作,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评价机构;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评价机构;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防止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
(二)积极扶持环评机构发展壮大
各级环评部门应积极加强对辖区环评机构的引导和扶持,通过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监督管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等,支持有实力的环评机构做强做大,不断提高我市环评市场整体竞争力。同时,对于编制质量差、弄虚作假、恶性竞争以及挂靠的环评机构,应给予严厉的打压和惩治,并强制退出我市环评市场。
(三)实行环评机构备案制度
为加强我市环评市场的规范管理,凡长期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环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原则上必须向市人居环境委申请登记备案。备案登记后,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如有调整或变化时,应及时重新申报。备案登记的环评机构,须自觉接受我市环保部门的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参加市环保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否则,不得继续在我市承揽环评业务。为加强环评机构行业管理,鼓励备案的环评机构参加《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律公约》。对临时来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在开展环评业务同时,将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资料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政策
各有关环评机构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2]125号)等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低服务收费及高服务效能方面强化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意识,在满足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前提下,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环评费用,原则上收费应取下限水平。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环评报告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必须在报告中设专节详细说明取费理由。在能说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环评现状监测应尽量利用现有资料,避免重复监测,减少环评编制费用。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应加强对环评收费问题的审核和把关,将环评收费作为环评机构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严格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善环评审批链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整个环评审批链条的最后一道关,把好这道关,可以保障环评及其审批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得以充分贯彻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重要性,改变“重审批、轻验收”的做法,充分利用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这道污染“防火墙”。
(一)严格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组织监督、监察、监测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求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要求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应当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附件。施工期环境监理原则上由具有相应报告书编制资质的环评机构组织开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还必须充分征求周边公众的意见,将竣工验收相关信息以便于知悉的方式告知公众。
(二)严格处理未落实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建设项目
对于未能严格落实环评及其批复各项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验收部门应从严把关: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比环评批复要求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落后的项目,不能允许项目进行试生产,应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拆除;
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环境批复的要求,但治污技术不符合环评要求,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对治污设施与项目环评批复的建设规模不匹配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未按环评批复的规模进行建设,但国家产业政策又有明确的规模限制,应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达到规定的建设规模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保审批部门备案;
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经核实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未按相关要求不落实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
五、加强环评审批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发展是时代的主题,环评工作应服务于这个大局,服从于这个中心。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环评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批服务,使环评工作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武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进一步加快环评审批速度
环评审批工作应紧紧围绕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基础产业、重大民生工程等项目加快推进,对符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要求的建设项目等优先组织技术审查,并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环评审批进程,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对已组织开展并通过审查的相关规划环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环评等级,从简从快审批。
(二)实行重大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制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转变传统的被动的建设项目审批模式和工作方法,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坚持服务为先、提前介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和效率。对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等,专人全程跟踪,为项目审批及时提供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国家明令禁止等明显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项目,坚持原则当好参谋,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防止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服务窗口
窗口服务不仅代表着环保部门的形象,而且是提高审批行政效率的重要一环。各级环保部门应重视环评审批服务窗口建设,不断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功能。在全市环评审批窗口,重点推行“三个标准化”管理:
一是“一次性”告知。窗口收文后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二是“一次性”服务。审批业务咨询、项目申报、领取批文等均在窗口办理,由窗口统一对外;
三是“一条龙”审批。环评审批实行网上审批数字化管理,审批员、审核人、签发人各司其职。
六、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环评工作廉洁高效
各级环保审批部门及技术审查机构,要深刻认识“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加强廉政建设,约束环评审批人员和技术审查人员干净办事,使环评审批权、技术审查权等各种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各项环评工作廉洁高效开展。
(一)实行环评审批工作定期稽查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环评审批工作检查,加强对各区环保审批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要求全市环保审批部门认真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廉洁从政、阳光审批,对违法审批、隐瞒包庇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杜绝环评审批中贪污腐化等违法违纪现象。
(二)实行环评审批信息和政务公开制
各级环保审批部门应将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时限、条件、结果等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各种公众便于接触的方式进行公开,方便企业通过多种渠道随时查询审批进程和审批结果。不断加大环评审批工作透明度,规范审批服务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实现环评“阳光审批”,杜绝环评审批“暗箱操作”的现象。
(三)建立环评审批及技术审查廉政准则
各级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评审批及技术审查廉政准则,要求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各审批人员及相关技术审查人员,不得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环评文件审批及技术审查工作中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或参加一切与环评文件审批及技术审查工作有关的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谋私搞交易;不得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技术审查行为。
二○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