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5/19 颁布日期: 2006/05/19
颁布机构: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5/19
颁布日期: 2006/05/19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通知 (市政园林局函〔2006〕957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树木是城市珍贵的生态和风景资源,而古树名木更是本地区历史和文化的象征,是 “活文物”、“绿色古董”。保护好树木,对美化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在城市工程建设中,一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护原有树木意识薄弱,在规划选址和设计时未做好拟建设范围内原有树木的调查工作,使得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本可保留的树木惨遭砍伐、大树被迫移地而居,部分保留下来的树木由于保护措施不到位生长受到了影响。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使城市原有树木大量减少、造成城市绿化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景观和生态环境。为了进一步指导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切实加强城市建设中树木的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编制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规划编制单位要对拟建设范围内原有树木进行调查,明确树种、规格及数量,在报送审核时按要求提交原有树木清单和分布图。   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广州市的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对原有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利用和适当的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原有树木应尽可能保留利用。   (一)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对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以及《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目录》(附录)所列的濒危树种与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砍伐或迁移。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应予避让或在规划中予以保留这类树木,并在规划图中作明确标识。   (二)对于其它树木应尽可能原地保留利用,确需调整种植位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手续。对于具有保留价值的树木,建设单位应采取迁移的方式按有关的技术规程迁移至其他绿地、苗圃中安置,并保证成活。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对规划保留的树木进行必要的保护。   (一)对古树名木要划定保护范围,加强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5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排放污水烟气,倾倒垃圾和使用明火,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二)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以及《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目录》(附录)所列的濒危树种参照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三)合理安排树木与建设设施的相互位置,并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树木与地下管线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可参照《公园设计规范》附录二、三的规定。   (四)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避免树木受到损害,应在树木树干边缘外5米建立围蔽设施。   (五)在施工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对原有树木进行必要的养护,保证树木的正常生长。   四、在建设过程中违法迁移、砍伐、修剪树木或损害树木的,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录:《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广东部分) 二00六五月十九日   附录: 《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广东部分)   一级保护植物:桫椤   二级保护植物:圆籽荷、蓖子三尖杉、格木、伞花木、猪血木、水松、狭叶坡垒、紫荆木、蕉木、四药门花、观光木   三级保护植物:苦梓、银钟花、黏木、油杉、凹叶厚朴、华南栲、青钩栲、沉水樟、乐东拟单性木莲、华南五针松、青檀、红椿、南方铁杉、长苞铁杉、任木、土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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