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保障监察 |
生效日期: |
2005/11/23 |
颁布日期: |
2005/11/23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保障监察 |
生效日期: |
2005/11/23 |
颁布日期: |
2005/11/23 |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5]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要忠于职守依法监察,不得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要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不得厚此薄彼激化矛盾。
三要高效便民雷厉风行,不得拖拉推诿漫不经心。
四要主动示证文明礼貌,不得妄自尊大简单粗暴。
五要耐心听取告知权利,不得特立独行违反程序。
六要手续齐全事实清楚,不得丢三落四模棱两可。
七要证据确凿依法处理,不得捕风捉影徇私舞弊。
八要合法合理适当裁量,不得随心所欲渎职弄权。
九要教罚结合科学严明,不得擅自取舍畸重畸轻。
十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得吃请受贿泄露秘密。
关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说明
一、关于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令第423号)的立法原理、原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以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行为,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之一。
二、关于结构与编排。
“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共十句话;其内容涵盖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全程办事要求。每一句话的前半句明确要求,后半句强调禁止;后半句的禁止性强调与前半句的要求在内容上基本相对应。在不以词害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用词搭配及韵律,力求不重不漏、简洁明了、易记难忘。
第一至三句:主要强调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第四至九句:主要强调从调查取证到处理处罚全过程的重点要求;包括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合理行使裁量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和不得徇私舞弊等,第十句:主要强调廉政和保密纪律;包括为举报人保密和不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三、关于字词及注解。
“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中部分字词的含义如下:
【教罚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机结合。
【雷厉风行】:严格和迅速(像雷那样猛烈像风那样迅速)。
【漫不经心】:指随随便便,不放在心上。
【丢三落四】:形容马虎或顾此失彼,不齐全。
【捕风捉影】:比喻用似是而非的迹象做根据。
【推诿】:把责任推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