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
颁布机构: |
广东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26 |
颁布日期: |
2006/01/26 |
颁布机构: |
广东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26 |
颁布日期: |
2006/01/26 |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6〕40号 2006年1月26日)
各直属局:
现将《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
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规范辖区内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工作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辖区内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在立项、评价、初步设计、试运行、竣工验收(以下称“建设期”)及营运等各阶段的危防管理,具体体现为对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期的环境管理(以下称“建设期环境管理”)、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期的安全管理(以下称“建设期安全管理”)和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期和营运期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设施配备管理(以下称“风险控制管理”)。
三、建设期环境管理系指海事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为保障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环保设施满足“三同时”要求而实施的船舶防污染管理。
建设期安全管理系指海事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程序,为保障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的设施满足“三同时”要求而实施的船舶危险货物管理。
风险控制管理系指海事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为控制或减少可能发生的船舶危险货物作业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损失而实施的管理,它与环境管理相互补。
四、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立项审查阶段,应从环境管理、危险货物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应急设施的配备、码头(设施)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及保障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的安全设施,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存查。
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阶段,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稿)》所提出的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是否符合《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在此基础上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审核意见书》提交环评报告审查会,并存档备查。
如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就《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来函征求意见,则拟文函复,并将《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审核意见书》内容附上。
六、《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海事部门应对报告书及相关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备案存档。
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溢油或化学品泄漏的风险控制,且为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溢油/化救应急计划》的审核提供依据,在《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上,建设单位应编制《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设施配备报告书》,海事部门组织人员对提交的报告书进行审查。内容主要是审查报告书是否正确分析和评估水域污染风险,提出的控制或减少事故风险的对策和措施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应对突发性事故并把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
八、《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设施配备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且已完成修订后应报海事部门备案,分支局应在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中督促管理相对人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设备和要求。
九、在安全预评价审查阶段,根据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所提出的保障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的对策和措施是否符合《安全预评价导则》、《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在此基础上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审核意见书》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会,并存档备查。
十、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连同评审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表》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备案存档。
十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开展专项安全评价或验收评价的,原则上实行评审制度。评审结束后,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备案。
十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初步设计书及相关图纸,应审查其是否落实了《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设施配备报告书》所确定的防治码头、船舶污染措施以及保障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设施。在此基础上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初步设计审核意见》,提交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存档备查。
十三、在试运行阶段,应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试生产方案》及其附送的有关项目审批文件和工程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时,主要确认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和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达到试运行条件后,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试运行审核意见书》并拟文函复。
建设单位提交的《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下列资料: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和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设施清单,涉及这些设施的相关设计施工图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溢油/化救应急计划》;码头主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及质量鉴定合格证;消防验收、防雷和防静电验收文件;工程立项、评价及设计批准文件等。
十四、从事油类和散装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建设单位应编制、完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溢油/化救应急计划》,经审核后纳入辖区水域溢油/化救应急计划。
十五、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试运行情况报告》及试运行期间补充的设备和资料,确认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的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达到验收使用条件后,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验收使用审核意见书》并拟文函复。
十六、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后,分支局负责危防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对工程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提供给码头所在地海事处,作为现场执法参考资料。以后每隔2~3年应对《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进行修订。
十七、分支局除应对辖区危险货物码头备案管理外,沿海2000吨级及以上、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应按本程序要求报送广东局备案管理。
十八、分支局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辖区《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汇总报备广东局危防管理部门。
十九、本程序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
码头
概况 码头名称 码头设计等级 码头总长 泊 位 数
港池
情况 前沿(停泊水域) 水深 设计: 米(珠基)
宽度 设计: 米
调头区 水深 设计: 米(珠基)
直径 设计: 米
工程
设计
概况
工程
评价
及验收批复等情况
溢油/
化救
应急
设备
配备
情况
备
注
数据来源:工程设计文件及最近水深图( 年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