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1/24 |
颁布日期: |
2008/01/24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1/24 |
颁布日期: |
2008/01/24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建安字[2008]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安[2007]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时完成事故报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各方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做好事故发生后的逐级报告工作。
(一)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不得迟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事故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须在2小时内填报广东省《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掌握《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中全部内容的,应先将带*内容填写完整后上报,其余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完成事故报告,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建设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认真开展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地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并根据《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其按规定时间结案。
三、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的事故结案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