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11/24 |
颁布日期: |
2004/11/24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11/24 |
颁布日期: |
2004/11/24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粤建建字[2004]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管、市政、公用、水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建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职责,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并有专人负责和具体措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同时,要建立健全舆论、社会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对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全社会监督。
二、各县(县级市)主管部门要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将上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季报表》汇总以电子邮件报省建设厅城乡建设处。(jwghcyxp@gdcic.net)。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各市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对向城镇排水收集系统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管理,同时对市政河涌、河道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统计,为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确保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6-96)。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达标排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适宜位置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实行实时监测。
各城市应建立排水检测站,加强对主要排水口、市政河涌、河道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测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格的排水检测单位,协助监督检测工作。
四、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好项目审查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后续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规模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
五、各市应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切实解决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其维护运营费用,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保证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三年内基本达到满负荷运转,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六、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利用率,节约水资源。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消防行业和新建小区应积极推广使用回用水。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