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

颁布机构: 吉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5/12 颁布日期: 2008/05/12
颁布机构: 吉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5/12
颁布日期: 2008/05/12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长赋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做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范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范围,确定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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