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9/11/22 |
颁布日期: |
1999/11/22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9/11/22 |
颁布日期: |
1999/11/22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五条“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年城镇综合费二至五倍罚款,直至注销”修改为:“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未办《暂住证》的,视为非法居住,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修改为:“未办《暂住证》或拒不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