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9/11/22 颁布日期: 1999/11/22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9/11/22
颁布日期: 1999/11/2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五条“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年城镇综合费二至五倍罚款,直至注销”修改为:“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未办《暂住证》的,视为非法居住,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修改为:“未办《暂住证》或拒不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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