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11/28 |
颁布日期: |
2006/11/28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11/28 |
颁布日期: |
2006/11/28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06]83号)
杭州、金华、衢州市人民政府,萧山、东阳、义乌、永康、浦江、江山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局编制了《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经省政府同意,先在钱塘江流域的萧山区、金华市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江山市试行。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你们按照该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将排污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坚持“治旧控新”,严格排污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现钱塘江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在钱塘江流域部分地区试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全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钱塘江流域试行排污总量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是指 CODcr(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两项指标。
近期目标:到2007年,流域水质达标率达60%以上,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
中期目标:到2010年,流域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100%,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
远期目标:到2020年,流域水质全面达标,城镇及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全面达标,水域富营养化状况全面改善。
为达到上述总目标,本方案制定了各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分年度目标,见附表1(附表本刊略)。
三、排污总量控制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0号)。
技术依据:省科技厅组织的《钱塘江流域水环境容量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四、排污总量控制区域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首先选择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小于70%的地区试行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其中:萧山、东阳、义乌、永康、浦江5个县(市、区)试行CODcr排放总量控制,萧山、金华市区、东阳、义乌、永康、浦江、江山7个县(市、区)试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当地政府要制订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在2020年前完成超容量部分排污总量的削减。“十一五”期间每年削减的排污总量不得低于超容量部分排污总量的10%;2011-2020年每年的削减量不得低于超容量部分排污总量的5%。具体削减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本刊略)。
建设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须在同流域替代削减 1.5倍以上同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五、排污总量控制管理要求
(一)认真实施排污总量削减计划。
总量控制试行地区,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分年度目标和总量削减目标,尽快制定详细的排污总量削减、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通过整治面源而削减的排污总量,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可以作为点源治理成果。超额完成年度削减任务的部分,可以作为建设项目替代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
(二)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总量控制试行地区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在 2006年12月底前,将重点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各直接向环境排污的单位,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污水进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允许纳管量根据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允许排污量确定。
不同行业、不同区域排污单位允许排污量的分配原则,由各地根据当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现状和产业发展方向自行确定,分配原则要报省环保局备案。排污单位的现状排污总量、允许排污总量和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均要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三)排污总量的动态管理。
要建立排污总量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包括现状排污量、允许排污量、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等),新老污染源排污量替代变化情况、管理要求等,均需逐月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1.严格新建项目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排污数据要作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必备依据。相关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将建设项目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有关信息(包括排污总量增减、替代削减的污染源情况等)按要求逐月输入管理信息系统。隐瞒不输或输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建设项目所需环境容量可由当地政府调配,也可通过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解决;当地政府的年度削减计划中超额完成的部分排污总量指标可以调剂给建设项目使用。
建设项目投产前,需替代的老污染源必须先行关停,并作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基本条件,替代污染源削减没有达到要求,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2.加强对老污染源的动态管理。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列为省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要在2006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列为市(设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要实行统一联网。
总量控制试行地区的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坚决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
3.对排污总量控制区域进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试行地区,对污染物的削减情况要及时纳入排污总量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省环保局要根据水环境容量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各地污染源削减、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实行排污总量控制的区域、建设项目替代老污染源的比率等进行适当调整。
钱塘江流域未列入试行排污总量控制的县(市、区),要利用排污总量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尽快搞清当地排污基数;要结合实际,以功能区达标为目标,以环境监测数据为依据,积极探索排污总量控制。水环境质量恶化,使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小于70%的地区,要动态纳入总量控制试行范围进行管理。
4.对水环境容量和水污染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管理。现阶段,钱塘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暂时执行水环境容量课题现有的阶段性成果,今后将根据污染源普查结果、水环境容量课题研究和总量控制实践的深化,逐步予以调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也要逐步增加。
(四)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水污染防治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水平。增强环境资源的成本意识,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上下游之间的污染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一)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
优化区域功能定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从源头控制污染。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根据钱塘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支持发展低污染、低消耗、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环保型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鼓励通过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不断降低单位产值的排污量。
(三)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在钱塘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中不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七、附则
(一)钱塘江流域的水环境容量是指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情况下,单位时间内接纳水污染物的能力。
(二)点源包括工业污染源、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源及城镇生活污染源。
(三)重点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等于点源最大允许入河量除以入河系数,点源最大允许入河量等于环境容量扣除面源污染入河量。
(四)日排污水10吨、日排化学需氧量1千克或日排氨氮0.15千克以上的污染源作点源处理。其他的小型污染源统一作城镇生活污染源处理,上述规模以下的老污染源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建设项目不需替代削减同类污染源。
(五)本方案现状排污总量系2002年数据,2003年至 2005年削减的排污量可以计入2006年削减的排污总量,但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替代削减的污染源。
(六)本方案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