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4/14 颁布日期: 2005/04/14
颁布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4/14
颁布日期: 2005/04/14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   (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29号);   (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1号);   (五)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等。   二、审查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基数。规划是否采用了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是否确保了基础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三)规划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否作为强制性控制指标,建设占用耕地供需分析是否科学合理,土地集约利用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是否已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试点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是否以上一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扣除(加上)规划实施中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调入(调出)面积、上级追加的预留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面积、核减(追加)生态退耕面积、调出(调入)易地补充耕地面积(均以批准文件为准)后的数据为控制指标。   试点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在上一轮下达的保护面积基础上扣除(加上)省政府同意的跨县(市、区)易地代保面积后的数据为控制指标。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否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四)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是否体现“城镇建设用地扩大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缩小相挂钩”的原则,建设用地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   (五)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和规划创新。规划是否认真总结分析了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规划是否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规划的创新是否对其他地区编制规划有借鉴之处。   (六)规划大纲文本、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和编绘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审查组织   审查工作由省、市级国土资源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会审单位包括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土资源政策法规、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矿产开发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执法监察等。   四、审查程序   (一)送审   各县(市、区)完成规划大纲后,应正式行文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要求审批。   (二)市级会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市级政府转交的规划报件后,应组织市级各会审单位,并邀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审查同意通过后,报市级政府,由市政府负责转报省政府。   (三)省级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规划处收到省政府转交的规划报件后,分送厅内各会审单位审查, 同时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   会审单位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规划处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经厅领导审签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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