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4/01/01 颁布日期: 2004/09/07
颁布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4/01/01
颁布日期: 2004/09/0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68号) 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转移支付分配的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政府按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省本级促进再就业工作及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市、县(市、区)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我省的再就业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   (三)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补贴后用于补助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用促进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支出;   (二)省级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   (三)省级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五)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支出;   (六)全省就业难点贷款贴息资金支出;   (七)长广集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支出;   (八)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可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就业形势的变化及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具体支出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对市、县(市、区)转移支付支出的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一)转移支付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再就业任务重、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和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   (二)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部分补助: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损失和微利项目贴息、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   (三)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地方再就业工作任务、再就业工作成效、财政困难程度和地方努力程度等因素来分配。   再就业工作任务根据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净增就业岗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等目标任务指标来确定。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5%。   再就业工作成效根据上年或当年净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经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后就业人数以及其他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   财政困难程度根据上年地方财政收入、财政供养人数、财政净结余等情况综合确定。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   地方再就业工作努力程度根据上年地方再就业资金预算安排实际到位数、地方再就业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地方再就业工作措施、地方再就业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确定。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5%。   相关的其他因素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共同确定。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0%。   (四)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通过预算下达。每年第三季度,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两厅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及资金分配原则,确定各地的再就业工作任务、再就业工作成效、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再就业工作努力程度等指标值,提出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意见,并由省财政会同省劳动保障厅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地。   转移支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落实资金的二分之一。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将在以后的省级转移支付时作相应扣减。   第六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属地培训,省级免费再就业培训是指省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省属单位有特定培训任务所开展的培训。   具体的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为:   (一)省级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定向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已经与下岗失业人员达成用工意向,由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或培训机构自行开发的有用人意向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由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专业(工种)的培训。   (二)省劳动保障厅应根据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项目和实际培训效果,公平择优确定社会培训机构作为省级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考核,每年须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免费再就业培训委托协议,明确有关培训任务,包括:培训项目、计划培训人数、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任务指标。基本要求:定向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后半年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不低于60%;上述培训后合格率不低于90%。   (三)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对有省特定培训任务的省属单位的培训对象进行的再就业培训,达到规定考核要求的,可以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不给予补贴。   (四)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为:二产工种补贴标准为300元-1500元;三产工种补贴标准为300元-8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培训项目的不同、培训成本的大小以及与杭州市补贴标准相衔接等因素确定,并报省财政厅核定。   (五)培训补贴的申请拨付:定点培训机构于半年终了15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供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按要求填报附1,并附培训协议,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下岗证》、《失业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副本,银行开户等有关资料。省劳动保障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实际拨付的补贴明细情况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七条 省级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标准及申拨程序:   (一)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成效挂钩,综合考虑推荐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按照每成功推荐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三)省职业介绍指导中心每半年终了15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按要求填报,并附经其介绍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失业证》或《下岗证》或《再就业援助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副本,银行开户等有关资料。省劳动保障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实际拨付的补贴资金情况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八条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的范围、拨付程序:   (一)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是指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确需在省级促进再就业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购置建设信息网络所需的应用软件和相关硬件设备的经费支出。   (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的应用软件和设备采购应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前,省劳动保障厅应向省财政厅提交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等明细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政府采购。省劳动保障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拨付,并附采购合同原件、供应商银行开户等有关资料。省财政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先将80%的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再拨付余下的20%资金。   第九条 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支出的范围、拨付程序:   (一)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支出是指省劳动保障厅开展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会议费、调查问卷资料费、入户调查劳务费等项支出。   (二)省劳动保障厅应根据再就业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及时提供开展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及经费明细预算情况,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根据此项工作的经费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就业难点贷款贴息资金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贴息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   第十一条 长广集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支出是指按照省政府关于长广集团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由省财政根据长广集团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发生的实际支出数直接拨付长兴县财政局,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指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形势发展、工作需要、政策调整确需新增支出的项目。此项经费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后,根据预算及工作进度,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拨付,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应及时转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后直接拨付有关单位,同时将实际拨付资金情况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三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省劳动保障厅要在12月底前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报送下一年度再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告,并附《200 年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表》、《省级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支出预算明细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明细清单、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等明细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二)经批准的各项再就业支出,按照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对符合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支出应及时拨付。   (三)年度终了,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要做好再就业资金清理和对账工作。再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人负责。除用于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就业难点贷款贴息资金通过预算下达外,其余资金全部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成立绩效评价小组,定期对省本级及全省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将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再就业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甚至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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