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22 颁布日期: 2007/08/22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22
颁布日期: 2007/08/22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扎实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以来,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当前我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市节能办、减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和减排办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经委和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抓紧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市节能办、减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5吨标准煤左右,降低20%左右。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0%,由2005年的0.41吨标准煤下降到0.37吨标准煤;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8%,由2005年的1.28吨标准煤下降到1.05吨标准煤;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5%,由2005年的0.36吨标准煤下降到0.27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47.9%、COD排放量下降14.9%,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1.33万吨减少到11.12万吨,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5.22万吨减少到4.44万吨。依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增量预测,到“十一五”期末削减二氧化硫约30万吨、化学需氧量约3.5万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控上、压下、抓主、促好、减效、建设和增本”的方针,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新上项目与县(市)、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外经贸局等配合)   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市外经贸局、宁波海关、市国税局等落实)   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认真落实《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做好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经委、市发改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由乡镇(街道)自查并报告,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市级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督查,清理和纠正所辖区域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施的违规政策。[市节能办、市减排办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宁波电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执行国家、浙江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政策,坚决淘汰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加大淘汰电力、钢铁、水泥、造纸、铜、铁合金、铸造、化工、印染、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33.89万千瓦,节能55万吨标准煤;其中2007年关停14.32万千瓦,节能23万吨标准煤。开展对重点耗能行业的主要耗能设备、重污染行业及“十五小”企业摸底调查,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经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宁波电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市)、区执行情况。(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经委、市财政局等落实)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完善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充分运用收费、价格、地价、财政税收各种经济杠杆,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和企业的效益,形成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配合)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外商投资产业的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等落实)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宁波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建委等落实)   (七)促进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抓紧制定我市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市发改委、市贸易局、市科技局等落实)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实施宁波市重点节能工程。多渠道筹措节能资金,着力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约37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一是电力生产、输配系统节能工程,重点实施降低电厂供电煤耗、厂用电率;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加强辅机系统改造,积极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变频电机等节能节电新技术;加快电网改造和发展,调整和优化电网系统布局,优化调度运行方式、降低电网输变配电的电力损耗,使电力生产、输配系统实现节能130万吨标准煤。(市经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二是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工程。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的第三产业,特别把发展新型现代服务业(会展、船货代、中介服务平台、创意、工业设计、动漫等行业)放在优先位置,努力提高现代服务业在国民经济的比重。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及装备、模具、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在加快三产发展的前提下,降低第一、二产比重,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3.6个百分点,实现节能80万吨标准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市贸易局、市交通局等落实)   三是交通运输和农渔业机械节能工程。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督促公运、民航、海运、铁路等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抓好农业机械和渔船节能,通过节能推广、政策支持和加强管理,使各类机动车船的能效提高5%,“十一五”期间,淘汰高耗能及老旧营运车辆5000台、营运船舶300艘;淘汰高耗能中型拖拉机1000台,更新800台;渔船节能改造400艘,其中2007年,实施80艘改造试点。到2010年可节约成品油30万吨,折合45万吨标准煤。(市交通局、市农机总站、市海洋渔业局、市城管局等落实)   四是建筑及附属设施节能工程。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实现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末,全面实施建筑节能50%的标准。按照节能标准组织建筑项目论证、设计、施工,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产品。加大既有建筑物综合节能改造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应用力度。“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0个;推动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节能4000吨标准煤;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3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到2010年底,三星级及以上既有宾馆、饭店节能改造达到100%,通过改造节约35万吨标准煤。(市建委牵头,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配合)   五是照明节能工程。以半导体灯代替白炽灯可节电90%,推广高效节能荧光灯替代白炽灯可节电70%-80%,推广电子镇流器替代传统电感镇流器可节电20%-30%,交通信号灯、商业灯光广告和城市灯光设施等采用发光二极管(LED)替代白炽灯,可节电90%。大力推广使用半导体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十一五”时期,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到2010年,使照明和灯光用电效能提高30%,可实现节电10亿千瓦时,折合约33万吨标准煤。(市城管局、市建委、市机关事务局等落实)   六是工业和生活锅炉节能工程。对全市在役锅炉采用循环流化床、燃气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进行替代;推广应用粉煤和水煤浆燃烧、分层燃烧技术、冷凝水回收、鼓引风机变频调速或系统自控设备等节能先进技术;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指导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逐步以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建立科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燃煤工业锅炉的热转换效率提高10个百分点,到2010年实现节能约10万吨标准煤。(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贸易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等配合)   七是电机系统节能工程。通过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和高效节能风机、水泵、压缩机,采取高、低压变频调速、无功补偿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措施,到2010年,使电机及其相关系统的运行效率提高5-8个百分点,力争实现节电7亿千瓦时,折合约23万吨标准煤。(市经委)   八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工程。“十一五”时期,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万千瓦,预计年发电0.95亿度,可替代3.3万吨标准煤的一次能源;新增太阳能热水器应用面积15万平方米,可替代2万吨标准煤;水力发电方面,新增水电装机容量1.1万千瓦,技术改造装机容量2.5万千瓦,年新增发电1500万千瓦时,可替代0.5万吨标准煤。到2010年我市可再生能源可开发利用量相当6万吨标准煤。(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九是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十一五”初期,重点加强全市节能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形成市、县(市、区)、乡镇和行业协会系统的监管网络,依法对企业实施节能执法和检测,各级节能检测机构按不同职能和权限配备和更新节能检测仪器和设备,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和规范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节能监管权威性。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制定计划和业务方案,为企业节能管理部门和能管员提供相关的节能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同时,大力培育市场化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群体,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节能评估、节能设计、节能改造、投资融资和运行管理等提供系统服务。(市经委牵头,市人事局、市建委、市机关事务局等配合)   十是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节能工程。提倡随手关灯和及时关机,杜绝开着门窗打空调等不良习惯;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18摄氏度;照明采用节能灯具;中央空调进行全面测试和节能改造;门窗采用节能型产品或运用低辐射双层中空保温玻璃、贴辐射膜等节能改造,以降低中央空调的用电量(有条件的应使用或改用地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电脑使用智能自动断电节电器等,通过这些节能措施,使机关用能有比较明显的下降。(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等落实)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完成24项宁波市COD减排重点工程(污水处理厂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40万吨,见附表1,全市16个省级中心镇的生活污水在2009年前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形成COD有效削减能力约36000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一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市建委牵头,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和“关、停、并、转、迁、治”,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符合强制清洁生产条件的重点环保管理单位均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形成COD削减能力1000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落实)   (十)推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完成10项宁波市二氧化硫减排重点工程(脱硫项目),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可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31.31万吨 (其中现有燃煤锅炉和炉窑整改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5.30万吨,新建项目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6.01万吨,详见附件2)。“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1266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880万千瓦。新建燃煤电厂配套脱硫工程,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6.01万吨;现役燃煤电厂建成脱硫工程,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3.68万吨;所有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炉外烟气脱硫,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约0.94万吨;关闭小火电机组,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0.16万吨;淘汰50%实心烧结砖企业,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0.52万吨;所有4吨以上锅炉实施炉外烟气脱硫,要求脱硫效率在50%以上。[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十一)依托“五整治一提高”推动农村面源污染整治。通过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池塘污染整治和提高农村绿化水平,削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试点经验,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组织编制钢铁、铜、电力、化工、造纸、水泥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继续推进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即“2412”(2个县、区,4个园区,10乡镇,20家企业)工程,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向全市推广。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市发改委、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继续培育节水型企业,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重点项目。到“十一五”末,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农业用水有效利用率达到55%以上;中心城区中水回用达到集中处理量的30%,即45万立方米/日;新增海水淡化能力10万立方米/日。(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经委等落实)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在宁波中心城区建设114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到2007年底,先期建设60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进一步促进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认真执行《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3号),实现到2007年底,全市依法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即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147座,节能10.95万吨标准煤;2008年底前实现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目标。[市经委、市供销社牵头,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宁波电业局、市墙改办、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十一五”期间,建设垃圾(污泥)焚烧发电厂5家,年发电3.9亿kwh,节能11万吨标煤。(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局等落实)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建立健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饭店、宾馆等第三产业企业清洁生产试点;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600家,节能72万吨标煤;其中2007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51 家,节能18万吨标准煤。[市经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贸易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组织实施一批适合宁波实际的新型照明、节能空调、建筑保温等领域节能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和攻关。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市科技局)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铜、电力、石化、印染、铸造、造纸、建筑、化工、食品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推广变频调速技术、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绿色照明产品、热电或热电冷联产技术、机动车船节油技术、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中央空调节能改造技术、冷凝水回收和中水回用技术等节能技术(产品)。积极推广环境污染整治先进实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发改委等落实)   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农机总站、市农业局、市科技局等落实)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宁波市《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建成宁波市节能降耗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市经委牵头,市贸易局、市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等配合)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建委等落实)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领域技术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领域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市科技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外办等落实)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制和问责制。加紧出台《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十一五”期间,对11个县(市)、区政府和3个管委会,33个市级相关部门,300家(动态数)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评价考核;其中2007年,对11个县(市)、区政府和3个管委会,9个市级主要涉能部门,53家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考核。根据国家、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减排重点工程和减排重点单位的考核。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各部门和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公示、约束激励制度。将企业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节能办、市减排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国资委等落实)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完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立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体系。加快建设环境监控网络平台,2007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联网,实现信息共享。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污染源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市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落实)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布《宁波市产业能效指南》,加紧制订并出台《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对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电力增容1000KVA或年耗水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实施市级节能评估和审查,予以严格控制;对此标准以下项目,由各县(市)、区评估和审查。严禁高耗能投资项目分拆申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须有替代削减方案,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和核定制度。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以及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没有环境容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宁波电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主要排污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按照《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333”节能行动方案》(重点用能单位“333”节能行动方案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抓好300家左右、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降耗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降耗设备检测,编制节能降耗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积极参加国家启动的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300万吨标准煤。各地要及时将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主要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按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编制减排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排污单位的减排进度的跟踪管理。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各类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等落实)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控制常规小火电机组的运行。研究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市经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研究并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市建委)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重点推进运力结构调整、大吨位货车和标准化船型的推广,发展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适时在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燃气汽车;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落实)   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市贸易局)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按照国家《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市质监局、市经委等落实)   (三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尽早建立与宁波节能形势与要求相适应的市节能监察机构,县(市)、区尽快建立相应的节能监察机构。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条件建设,及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作用。“十一五”时期,市和县(市)、区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市人事局、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成一套“装备先进、标准规范、手段多样、运转高效”,能够及时跟踪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相结合的环境监测体系。加快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规,完善标准。加快起草、审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作为2007年立法调研项目,尽快完成该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争取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制定项目,出台《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加快起草、审核、修订或依据法律、法规起草、审核、修订涉及民用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电网调度管理、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内容的政府规章。大力开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快制定出台《宁波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抓紧修订我市主要耗水行业的用水定额。(市法制办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宁波电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三十二)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三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2007年底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方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落实)   加快北仑小港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达标改造。(北仑区政府落实)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落实)   (三十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市重点用能单位(企业)和215家市级级环境保护重点减排监管企业为核心,加强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取缔各种违法设立排污企业,有效遏制超标排污和偷排漏排现象的发生,切实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宁波市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畅通环境违法行为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宁波证监局等落实)   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市纪委等落实)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五)完善资源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类产品价格要建立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建立健全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大幅提高印染、化工、电镀、食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水价,研究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提高到每公斤1.26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1.2元。[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环保新机制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安排1.8亿元节能专项资金,其中2007年,安排4300万元。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落实)   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市农机总站、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等落实)   (三十七)认真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认真执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认真执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宁波海关、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等落实)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节能项目银企洽谈会,为推广应用节能项目构建融资平台。争取国内外优惠贷款并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落实)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和环保意识   (三十九)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环保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对外宣传,让国际社会了解宁波在节能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及取得的成效,展示宁波良好的形象。(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经委、市环保局等落实)   (四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把节能环保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和企业经营者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水质状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状况和重点企业的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建立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等落实)   (四十一)表彰奖励一批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和个人。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结合省“绿色学校”等创建工作的开展,继续实施六个“环保模范单位”的创建,规范组织环境行为,营造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市节能办、市减排办、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落实)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二)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2007年选择四个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创建节能示范单位试点。(市机关事务局)   督促全市1135所大中小学实施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其中2007年选择2所大学、10所中学、10所小学进行试点。(市教育局)   督促全市各级各类群艺馆、书店、网吧等场所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2007年选择10家场所进行试点。(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督促全市各类各类医院、卫生机构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2007年重点在18家市级单位中选择2家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市卫生局)   督促全市各类体育场馆加强节能管理,重点实施中央空调、照明等节能改造。(市体育局)   (四十三)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适时实施市、县政府机构办公区、公用房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等落实)   (四十四)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落实)   附件1   宁波市“十一五”污水处理厂重点建设项目   (单位:建设规模,万吨/天;投资,万元) ┌─┬───────┬──────────┬────────┬──┬───┬─────┐ │序│  项目名称  │  选址或建设内容  │  服务范围  │设计│建设周│ 责任单位 │ │号│       │          │        │规模│ 期 │     │ ├─┼───────┼──────────┼────────┼──┼───┼─────┤ │1 │宁波北区污水处│10万吨/日污水处理厂 │江北区:慈城镇、│ 10 │2005~│市建委、江│ │ │理厂及配套管网│及12.2公里干管、35.6│洪塘镇、庄桥镇、│  │ 2007 │北区、海曙│ │ │工程     │支管及相应的配套泵站│甬江镇、江北新区│  │   │区、镇海区│ │ │       │          │;海曙区部分;镇│  │   │政府   │ │ │       │          │海区:骆驼镇、庄│  │   │     │ │ │       │          │市镇、镇海新区 │  │   │     │ ├─┼───────┼──────────┼────────┼──┼───┼─────┤ │2 │宁波南区污水处│建鄞州大道干管、江东│江东、海曙、鄞州│ 16 │2005~│市建委,江│ │ │理厂及配套管网│南路干管、机场路干管│重点地区    │  │ 2007 │东区、海曙│ │ │工程     │,日处理污水16万吨 │        │  │   │区、鄞州区│ │ │       │          │        │  │   │政府   │ ├─┼───────┼──────────┼────────┼──┼───┼─────┤ │3 │江南污水处理厂│16万吨/日污水处理厂 │宁波国家高新区、│ 16 │2007~│市建委、宁│ │ │及管网配套工程│及26公里总管、111公 │东部新城、东钱湖│  │ 2009 │波国家高新│ │ │       │里干管、支管及相应的│、鄞州和北仑部分│  │   │区管委会、│ │ │       │配套泵站      │地区      │  │   │东部新城指│ │ │       │          │        │  │   │挥部、东钱│ │ │       │          │        │  │   │湖旅游度假│ │ │       │          │        │  │   │区管委会,│ │ │       │          │        │  │   │鄞州区、北│ │ │       │          │        │  │   │仑区政府 │ ├─┼───────┼──────────┼────────┼──┼───┼─────┤ │4 │明州污水处理厂│奉化江、机场路延伸线│明州工业区、云龙│ 5 │2006~│鄞州区政府│ │ │       │以东,明州大道以南,│、横溪、姜山  │  │ 2008 │     │ │ │       │近期5万吨/日,远期20│        │  │   │     │ │ │       │万吨/日。      │        │  │   │     │ ├─┼───────┼──────────┼────────┼──┼───┼─────┤ │5 │鄞西污水处理厂│鄞州大道以南,机场路│望春工业区、高桥│ 10 │2006~│鄞州区政府│ │ │(一期)    │延伸线以东的奉化江西│、横街、古林镇区│  │ 2009 │     │ │ │       │岸,近期10万吨/日, │、集仕港、鄞江、│  │   │     │ │ │       │远期30万吨/日。   │龙观、石碶工业区│  │   │     │ ├─┼───────┼──────────┼────────┼──┼───┼─────┤ │6 │滨海工业园区污│咸祥        │咸祥、塘溪、瞻岐│ 8 │2007~│鄞州区政府│ │ │水厂     │          │、滨海工业区  │  │ 2008 │     │ ├─┼───────┼──────────┼────────┼──┼───┼─────┤ │7 │章水镇污水处理│章水镇       │章水镇     │ 1 │   │鄞州区政府│ │ │厂      │          │        │  │   │     │ ├─┼───────┼──────────┼────────┼──┼───┼─────┤ │8 │化工区污水处理│镇海澥浦      │澥浦、化工区  │ 1 │2006~│镇海区政府│ │ │厂配套管网建设│          │        │  │ 2009 │     │ │ │工程     │          │        │  │   │     │ ├─┼───────┼──────────┼────────┼──┼───┼─────┤ │9 │镇海污水处理厂│镇海后海塘     │镇海城关片、临江│ 3 │2006~│镇海区政府│ │ │配套管网建设工│          │片       │  │ 2009 │     │ │ │程      │          │        │  │   │     │ ├─┼───────┼──────────┼────────┼──┼───┼─────┤ │10│岩东污水处理厂│北仑岩东      │新碶大碶生活商贸│ 8 │2007~│北仑区政府│ │ │扩建     │          │区、柴桥、霞浦、│  │ 2008 │     │ │ │       │          │精细化工区   │  │   │     │ ├─┼───────┼──────────┼────────┼──┼───┼─────┤ │11│小港污水处理厂│北仑小港,5万吨/日达│小港      │ 5 │2008~│北仑区政府│ │ │改造工程和中水│标改造,4万吨/日中水│        │  │ 2009 │     │ │ │回用工程   │回用供亚洲浆纸   │        │  │   │     │ ├─┼───────┼──────────┼────────┼──┼───┼─────┤ │12│春晓污水处理厂│春晓镇,2万吨/日  │春晓镇     │ 2 │2007~│北仑区政府│ │ │       │          │        │  │ 2008 │     │ ├─┼───────┼──────────┼────────┼──┼───┼─────┤ │13│大榭污水处理厂│北仑大榭岛     │北仑大榭岛   │ 4 │2006~│大榭开发区│ │ │配套管网工程 │          │        │  │ 2007 │管委会  │ ├─┼───────┼──────────┼────────┼──┼───┼─────┤ │14│慈溪市域污水处│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城区、部分乡│ 15 │2005~│慈溪市政府│ │ │理工程及配套管│、中心城区污水收集、│镇       │  │ 2009 │     │ │ │网工程    │输送集中处理、排放工│        │  │   │     │ │ │       │程。东部一期5万吨/日│        │  │   │     │ │ │       │,北部一期10万吨/日 │        │  │   │     │ │ │       │。         │        │  │   │     │ ├─┼───────┼──────────┼────────┼──┼───┼─────┤ │15│余姚市城市污水│余姚小曹娥。新增污水│中心城区、部分乡│ 9 │2006~│余姚市政府│ │ │处理厂扩建  │处理6万吨,建设管网 │镇       │  │ 2009 │     │ │ │       │增加处理能力3万吨。 │        │  │   │     │ ├─┼───────┼──────────┼────────┼──┼───┼─────┤ │16│奉化城区污水处│奉化城区北部    │奉化城区、奉化经│ 6 │2007- │奉化市政府│ │ │理厂扩建   │          │济技术开发区、溪│  │ 2008 │     │ │ │       │          │口镇      │  │   │     │ ├─┼───────┼──────────┼────────┼──┼───┼─────┤ │17│宁海县城北污水│宁海桥头湖。新增污水│北部城区、梅林区│ 3 │2006~│宁海县政府│ │ │处理厂二期  │处理3万吨,配套建设 │、桥头胡区、大佳│  │ 2009 │     │ │ │       │管网80公里     │何镇、强蛟镇  │  │   │     │ ├─┼───────┼──────────┼────────┼──┼───┼─────┤ │18│宁海乡镇污水处│深圳镇0.5万吨/日、长│深田川镇、长街镇│1.3 │2007~│宁海县政府│ │ │理工程    │街镇0.5万吨/日、茶院│、茶院乡    │  │ 2009 │     │ │ │       │乡0.3万吨/日    │        │  │   │     │ ├─┼───────┼──────────┼────────┼──┼───┼─────┤ │19│象山县城区污水│象山滨海大道南侧。新│丹城      │2.5 │2006~│象山县政府│ │ │处理厂二期  │增污水处理2.5万吨, │        │  │ 2009 │     │ │ │       │配套建设管网87公里 │        │  │   │     │ ├─┼───────┼──────────┼────────┼──┼───┼─────┤ │20│象山县爵溪污水│象山县爵溪     │爵溪      │2.5 │2006~│象山县政府│ │ │处理厂扩建  │          │        │  │ 2007 │     │ ├─┼───────┼──────────┼────────┼──┼───┼─────┤ │21│象山县白岩山污│象山白岩山     │环杭州湾产业带象│ 2 │2006~│象山县政府│ │ │水处理厂   │          │山产业区    │  │ 2009 │     │ ├─┼───────┼──────────┼────────┼──┼───┼─────┤ │22│省级中心镇污水│莼湖、西店、西周、石│各中心镇    │ 5 │2006~│各县(市)│ │ │处理厂(浙政发│浦等4个省级中心镇建 │        │  │ 2009 │、区政府 │ │ │〔2000〕198号 │成污水处理厂;   │        │  │   │     │ │ │确定的16个中心│慈城、骆驼、泗门、梁│        │  │   │     │ │ │镇)     │弄、溪口、周巷、观海│        │  │   │     │ │ │       │卫、宁海城关、丹城、│        │  │   │     │ │ │       │集士港、邱隘、咸祥等│        │  │   │     │ │ │       │12个(原)省级中心镇│        │  │   │     │ │ │       │建成或完善配套管网,│        │  │   │     │ │ │       │污水纳入规划城市污水│        │  │   │     │ │ │       │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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