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颁布机构: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14 |
颁布日期: |
2009/04/14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14 |
颁布日期: |
2009/04/14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通知
(甬环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
为规范我市砂型铸造和熔模铸造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我局制定了《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并在征求各地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环保部门在铸造行业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宁波市铸造行业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该准入条件适用宁波市砂型铸造和熔模铸造企业。
一、生产企业规模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为机床工业、汽车工业、能源工业、石化工业、海洋工程、风电工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的铸件等,同时要实现铸件的规模化生产。
(二)新建铸造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
(三)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布局合理规划,用地面积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总平面布置要求,按照功能要求对生产区、原物料储运区、办公区、生活区合理布置,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的间距。
二、工艺和设备
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设备,减少手工操作。
(一)砂型铸造的造型和制芯工序应采用自动生产线;鼓励熔模铸造的造型工序采用半自动或自动生产线,减少手工造型。落砂、抛丸等工序应采用封闭型机械设备。
(二)砂型铸造熔化工段冲天炉规模应在10吨以上,须采用高碳、低硫率焦炭,鼓励使用电炉;熔化(熔模铸造)、保温、烘干等相关设备应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国家相关政策已淘汰设备。
(三)须配套建设自动、封闭型废砂再生生产线,合理设计生产线处理能力,确保废砂及时再生,避免废砂长时间堆放。
三、环境保护
(一)砂模生产厂房须建成封闭式,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区域、定点存放,并设立标识牌,避免混存,禁止露天作业。
(二)冲天炉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设施,脱硫率须达到65%以上;燃煤烘干炉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设施,脱硫效率须达到《关于印发宁波市10蒸吨(含)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08〕65号)的相关要求。熔模铸造的造型、制蜡、脱腊工序必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设置专门场所定点存放各类固废,存放场所应符合《固废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相应处置单位得到合理处置。
(三)熔化炉和烘干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二级标准。
(四)造型、制芯、落砂、抛丸、打磨及废砂再生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熔模铸造制蜡、脱蜡工序产生的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四、环境管理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的生产管理体系中,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顺利实施。企业积极应开展先进工艺的研究开发工作,不断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一)新建铸造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加强各项排放污染物治理工作,具有与生产规模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实现可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