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5/01 |
颁布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5/01 |
颁布日期: |
2008/05/07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云安监管〔2008〕10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保险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精神,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构建和谐云南。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联合制定了《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抓好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改善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行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共同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加强总体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保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各承保公司要不断创新保险产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为投保企业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
三、注重引导,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安保互动”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参保的自觉性,实现“应保尽保”。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不能以保代防,以保代责。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推进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探索性、尝试性的工作。此项工作刚刚起步,各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要按照国家有关方向性政策规定要求,制定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五、加强督查,确保落实。要按照全省推进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会议的统一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投保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公司的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
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一步保障全省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体系
(一)省安监局、云南保监局、省监察厅共同组成“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协调解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保保险公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承保公司成立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办公室,负责具体承保业务工作,派出专人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
(三)各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支持、协调、配合承保公司搞好本地区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保险范围
(一)参保企业:凡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参保人员
1、非煤矿山危险岗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危险岗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3、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管理及生产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烟花爆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4、其它行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依法予以查处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投保手续的企业。
2、支持、配合、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检查、隐患整改等事故防范工作。
3、按时收集、报送企业参保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参保企业名单。
4、协调承保公司搞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5、对下级安监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6、处理相关保险信访投诉。
(二)保监局的职责
1、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依法监督检查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2、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3、监督保险公司严格履行条款,切实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组织相关保险公司积极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事故预防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强诚信服务。
6、处理相关保险信访投诉。
(三)承保公司的职责
1、做好承保、防灾、理赔相关工作,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制度。
2、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技术咨询等工作,不断提高高危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3、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与事故现场勘察及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4、建立健全保障体系,保证信息畅通。
5、建立共保机制,主承保公司要负责协调处理共保体相关工作。
6、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7、共保体每月15日前上报本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办理程序
(一)承保程序与管理
1、基层安监部门与承保保险公司向当地企业发出参加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2、共保体派人与当地安监部门接洽商定有关事宜。
3、共保体到当地安监部门开设指定办理保险业务的营业窗口,或者由主承保公司持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函到企业具体办理相关保险业务。
4、制作统一的保险凭证格式,投保单位在保险业务人员的指导下填写投保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企业职工名单等。
5、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审查有关资料齐全无误后,根据规定标准理算保险费金额,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
6、投保单位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保险合同所载的全部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主承保公司要将保险单“安监部门留存联”定期报送对应的安监部门备案。
(二)理赔程序与管理
1、事故报告。投保单位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承保公司报告。
2、保险理赔
(1)及时查勘。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全天24小时受案制度。保险公司人员接到报案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和查勘核实工作,并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
(2)预付赔款。为提高理赔效率,对属于保险责任、估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保险赔款,根据企业情况,按初步估损金额的30-50%先行预付赔款给投保企业,以帮助伤者及时得到救治和企业恢复生产。
(3)理赔时限。保险公司收到所有必需、有效、真实的文件和资料后,迅速缮制赔案,赔款金额一经最终确定,保险公司将在约定时限内支付赔款给投保企业。其中:
10万元以内的赔案 2个工作日内支付
10-100万元的赔案 5个工作日内支付
100万元以上赔案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理赔监督。为确保赔偿费赔付到位,赔付时必须由当地安监局、投保企业、受害人三方签字认可。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二十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二万元。
2、保险责任:在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导致的死亡、残疾和烧伤及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根据各行业、各岗位人员从事工作性质和风险状况的不同,坚持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相对固定的原则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见下表)。第二年开始,将根据“费率浮动机制”确定保险费。
险种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
障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2万元。
保
险
费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管理人员500元/人,作业人员750元/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500元/人,作业人员650元/人;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管理人员300元/人,作业人员450元/人;
其它高危行业:管理人员300元/人,作业人员550元/人
六、奖惩措施
(一)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对上年度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投保单位,第二年投保时保险费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投保的单位没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投保的保险费降低20%收取。
(二)建立竞争机制。领导小组对承保保险公司业绩每年实施考核,对工作不认真、不主动配合、服务质量差、违法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实行淘汰。
(三)建立奖励机制。对推动此项工作成绩突出、实现指标控制、年度保险赔付率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其它
承保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保单位和企业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安全奖励、安全技术研究等。
八、本办法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