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6/10/20 |
颁布日期: |
2006/10/20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6/10/20 |
颁布日期: |
2006/10/20 |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云运车管[2006]152号)
各州(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昆明市维管处:
为使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中的职责,严把维修市场准入关。省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制定了《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白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今后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严格按本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许可。
附件:《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完善维修经营市场准入制度,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制定我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办理厅(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附件一)。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填写或打印完整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2、企业管理手册。内容应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含计量设备、仪器的检定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名称明细表、环境保护措施、服务承诺等;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5、技术人员职称证、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待交通部有关管理规定颁布后实施)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6、维修检测设备(仪器)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和主生产车间维修工艺布置图复印件,生产厂房、接待室、主要维修检测工位照片;
8、法律、法规规定需附送的其它资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9、专用维修车间、专用停车场、主要专用维修(检测)设备和环保、安全设施照片;
10、应急预案文本(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
11、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12、安全管理人员相应证书及复印件;
除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当场核对完成后,可退回申请人外,申请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8项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12项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8项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摩托车维修经营的,按相应国标要求提供以上部分材料。
二、许可受理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二),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四)。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审核
(一)审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后,在2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审查,对维修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二)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审核制度,即:
申请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附件五)及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二份,在2日内报当地交通运政管理处或昆明市维管处审查,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当地交通运政管理处或昆明市维管处应当在6日内,将申请材料等报省运管局车管处审核。车管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的形式反馈给申请人所属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申请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及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一份,在2日内报当地交通运政管理处或昆明市维管处审核。当地交通运政管理处或昆明市维管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审核意见以《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的形式反馈给申请人所属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申请三类机动车维修及摩托车维修经营的,由受理申请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审核。
四、许可依据
全省汽车维修经营的许可依据为:《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GB/ T16739.2-2004)、《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2000)、《云南省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试行)》(云交运[2006]508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许可依据为:《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其他要求按《云南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条件(试行)》(云运车发[2005)133号)执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未制定标准的,按云南省地方标准或省交通厅、省运管局制定的相应开业条件执行。
五、许可决定
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决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的审核意见,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六)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七)。
三类机动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审查完后,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凡是给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类别、经营范围等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所有许可申请材料、文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需归档保存。
附件一: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略)
附件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附件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略)
附件四: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略)
附件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略)
附件六: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附件七: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