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8]43号) 滇西北是世界重要的生物资源宝库,生物物种丰富而独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更加繁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义重大 (一)加强保护是中国和世界的共同要求 生物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滇西北是我国乃至全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最独特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我省环境承载能力较为脆弱和人口贫困程度较深的地区。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这一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效、有序和合理开发生物、矿产、水能和景观等自然资源,从根本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当地人民群众的需要,而且是中国和世界的共同要求。 (二)滇西北生物多样性独特而丰富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区域是指:在自然区域上属于喜马拉雅山系东部的横断山脉纵谷区,行政区域包括迪庆州的德钦、香格里拉、维西县,怒江州的贡山、福贡、泸水、兰坪县,大理州的大理市和宾川、剑川、鹤庆、洱源、云龙县,丽江市的古城区和宁蒗、玉龙县,保山市的隆阳区和腾冲县,共5州(市)18县(市、区)。 这一地区地形地貌特殊,气候复杂多样,拥有中国三分之一左右的高等植物和动物种数,是全球景观类型、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滇西北属中国三大特有物种起源和分化中心区域之一,分布着丰富而多样化的基因资源和动植物类群,保存有大量古老的生物类群,是中国原生生态系统保留最完好、垂直生态系列最完整以及全球温带生态系统最具代表性的地区。滇西北地处亚洲四大江河的上游,既是生物多样性宝库,又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已被国家和多个国际组织列为全国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优先重点保护地区。 (三)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初步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编制相关规划,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大投入,为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滇西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以建立保护区为主要形式的保护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滇西北现有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碧塔海、纳帕海和拉市海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三江并流保护区”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创建了统筹兼顾保护与开发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模式,建立了一批濒危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监测站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和收容拯救中心。滇西北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和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滇金丝猴、白眉长臂猿、羚牛等数量明显增加,秃杉、红豆杉等珍稀植物人工繁育取得较大成效。 --转变发展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等文件,提高了重大项目的环境标准和准入条件,加大了执法力度。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强化环境整治和节能减排,减少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有所提高。充分发挥和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公众参与度增强,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效率;编写出版动植物志书,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指导;积极开展与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提升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四)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滇西北部分野生物种种群小、数量少、地理分布狭窄,区域内生物种群的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十分脆弱。二是受利益驱动,盲目采集、猎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贫困面大,生产方式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过度依赖,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较为突出。四是对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然不足,全民保护意识仍需加强。五是保护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力建设滞后。六是体制不顺,管理多头,缺乏统筹保护的长远规划和明确目标。 二、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总体要求 (五)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省第八次党代会的要求,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坚持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以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坚持运用综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坚持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进一步丰富和提高滇西北生物多样性的独特优势,促进滇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保护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保护能力得到加强,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的13%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60%左右,18个县(市、区)主要城镇配套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均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5个州市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定的水质要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个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必须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得到有效保护,重要物种得到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损失进一步降低,原始和典型的生态系统得到良好维护。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得到普遍提高。 到2020年,形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所有珍稀濒危动植物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绝大多数特有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明显增强,区域内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能力明显提高。 (七)处理好四个关系 --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实现更好的保护,牢牢把握开发利用的底线和保护的红线,坚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生物资源。以生态修复扩大环境容量,以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重点防范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以良好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协调与突出重点。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框架,统筹协调保护与开发中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保护区与周边社区之间的关系,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珍稀濒危物种、特有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科学规划与分类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引导调整经济布局,指导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按照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好生态功能区划,针对不同资源的特性和敏感度,对各地区的保护与发展实行分类指导。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强化投入和引导,确保政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一管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格局。 (八)保护重点 重点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完善就地保护、近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护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物种绝迹和生态功能退化。以各类保护区、保护地、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为载体,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滇西北有分布的物种给予重点保护。对尚未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濒危珍稀野生生物也要严格保护。 以各类保护区和其它野生动植物主要原生地、栖息地、迁徙地、生物廊道以及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为核心,努力维护现有各类生态系统的功能,恢复退化生态系统的功能,切实保护好生态系统多样性;积极抢救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加强特有物种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就地、近地和迁地保护;加强动植物离体保护工作,保护好遗传基因多样性。 (九)工作重点 以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为契机,针对滇西北地区特点,尽快制定一个规划和一个条例,全面完善五大体系,认真实施十大工程,推动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顺利实施。即尽快制定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规划和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逐步完善以各类保护区保护地为核心的保护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和政策支撑体系、资金投入体系、科技和人才支撑体系、宣传和教育体系,分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工程、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程、极小种群和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程、重要和退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保护区保护地和国家公园建设工程、生物多样性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工程、重要公益林保护工程、农村新能源建设工程、保护,区域社区脱贫示范工程。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尽快制定保护规划和完善政策法规 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湿地保护规划、滇西北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工作相衔接,尽快制定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明确界定区划功能,细化保护方针、目标、重点和措施。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制度,统筹兼顾区域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从规划源头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研究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投资、产业、生态环境、移民开发等方面的政策。尽快研究出台科学的发展评价、政绩考核办法。制定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各地各部门也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一)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和执法监督 进一步加大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湿地、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对地处江河沿岸、湖泊、湿地、河谷和人口密集区等影响生态安全的生态功能退化区,要及时进行修复和保护,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重点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采取强制性保护,把生物多样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生态良好地区实施积极保护,树立一批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典型。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国家公园地方立法,完善国家公园技术标准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建设梅里雪山、老君山、丙中洛等国家公园,并促进规范发展,努力形成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良好格局。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交通、矿产、土地、旅游、水能和生物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完善监察和审计,坚决杜绝非法侵占生物多样性重要保护地、挤占挪用保护资金的行为。 (十二)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使生物多样性保护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省政府将整合各方资金,力争“十一五”期间,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能矿产开发生态补偿、新能源利用和科研等方面投入70亿元左右,用于滇西北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要求,将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政府收支预算。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更多倾斜。 实施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程,逐步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开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大资源开发项目、城市水源地保护等四个领域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在水电资源开发中按电价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在矿产资源开发投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失评估和补偿政策,提高补偿标准。 省财政将投入5000万元,引导和筹集社会各方投入,建立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能力建设和规划制定、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宣传教育等领域。鼓励企业支持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企业以各种方式对滇西北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用碳汇机制,按国际规范组织实施造林、清洁能源等相关项目,增加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把握国际环保援助的重点投向,抓住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度关注的有利时机,争取国际资金援助和智力支持。 (十三)加快形成生态经济体系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道路,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加快形成生态经济体系。采取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多种措施,鼓励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环保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林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清洁能源和环保等环境友好型产业。水电、矿业、旅游等支柱产业要优化布局,规模发展。在切实保护的前提下,依法规范野生动植物引种、驯化和繁育行为,发展壮大野生动物驯养业,积极扩大红豆杉为主的珍稀植物、野生中药材人工种植业,促进生物产业有序发展。 编制禁止发展、限制发展和退出产业目录,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探索建立产业退出机制。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认真研究,充分论证,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没有安置好移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需要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提请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禁止发展对生物多样性危害大、威胁生态安全和超过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和项目,限期淘汰资源消耗大和环境代价高的产业和项目。明确资源型企业的生态责任,鼓励企业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经营方式。强化资源开发管理,严格限制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做到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加大城乡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强化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广泛开展ISO14000认证,全面推进生态城镇、乡村创建工作和绿色社区、企业、学校、开发区和工业园创建工作。加大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力度,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广泛实施农村能源替代工程,逐步减少农业生产生活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和破坏。 (十四)提高科技、人才支撑水平 加强科技创新,走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路子,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努力突破物种繁育的瓶颈制约,引进培养一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依靠科技创新和科学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滇西北珍稀濒危动物繁育中心、珍稀濒危植物繁育中心和滇金丝猴国际研究中心,加快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生物多样性国家实验室、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和特有物种保护及利用研究,为发挥滇西北物种丰富和独特的优势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加强生物多样性安全管理 规范物种引进传播,加强转基因活体产品开发、应用和推广管理,加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严禁入境人员、邮寄物、商品未经批准和检疫夹带各类有害生物繁殖材料,阻止有害物种入侵。制订外来入侵物种环境应急方案和生物物种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引进物种风险分析系统和外来有害物种入侵预警监测体系和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开展特有生物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利归属等相关对策措施研究,严格出境查验,防止以对外贸易、国际交流合作、出境人员携带、邮寄等形式造成的资源流失和经济损失。 (十六)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 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不断增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保护理念、经验和技术,优先加强保护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物种资源保护技术等领域的合作,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结合生态系统、生物物种与相邻省区和国家关系密切的特点,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和其它区域性合作,建立和完善专项合作机制,有效保护跨省区和跨国境重点地区的生物多样性。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环境 (十七)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的方针,努力提高环境保护素养,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把保护措施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列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规划部署、同时检查落实、同时考核总结。充实完善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和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职能和组成人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定期不定期召集省级部门和州市参加,对规划、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建立会商制度,加强省级部门与州(市)县的上下沟通和联系,定期通报信息,协调处理重要事务和突发事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实施重大工程等提供决策咨询。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涉及多部门和多领域,省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作用,负责筹集和管理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省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十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报道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经验成果、典型事例,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保护内容和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倡导节能环保、爱护生态、崇尚自然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宣教基地。加强舆论监督,努力营造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在国内外树立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形象。 (二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 充分发挥企业、学校、民间组织和个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把保护工作由政府的单一行为尽快转变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文化和习俗,探索并完善社区共管机制,使广大群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得到实惠,更加自觉地参与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来。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优势,鼓励其依法开展各种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