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税收 |
生效日期: |
2001/01/01 |
颁布日期: |
2000/11/2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税收 |
生效日期: |
2001/01/01 |
颁布日期: |
2000/11/29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考核及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505号 2000年11月2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更好地帮助办税人员提高办税能力,我系统从 1999年开始试运行办税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即通过对办税人员的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放证书,以及一系列后续管理措施,一方面促进办税人员提高自身办税能力,进一步稳定办税人员队伍,为征管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提高我系统纳税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我局“两新”机制的全面、顺利运行。
通过1999年在怀柔、大兴两局的试点和2000年在全市各区县分局的试点,该项工 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受到了广大办税人员的广泛好评,具备了进一步推广的条件。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考核及资格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办税人员持证上岗推广工作,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文件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单位的办税人员资格管理细则和推广实施方案。
二、各单位要从思想上对此项工作充分重视,并作好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双方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开展试点工作。要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并学习和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做法,在推广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四、作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坚持边推广边总结,抓好后续管理工作。
六、坚持办税人员自愿报名原则。在实施培训考核的过程中,应本着办税人员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的原则,不得做硬性规定。
七、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经地税机关认定许可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并要求经认定许可的中介机构以社会效益为重,尽量减少办税人员费用负担。
八、出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帮助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不断提高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更好地履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单位均应设置办税人 员,并支持办税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条 办税人员是纳税单位直接同税务机关发生联系,具体完成各项涉税事宜 的人员,是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对象之一。办税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纳税单位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保证税务机关顺利完成税款征收任务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办税人员在纳税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 的纳税服务与监督。
第五条 对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是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
第六条 办税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服务和监督。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
(三)熟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掌握各税种的具体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并能 准确及时办理纳税事项。
(四)经地方税务机关考核合格并取得办税人员证书。
第七条 办税人员的基本权限和职责包括: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办理本单位的以下各项涉税事宜。
1、办理本单位税务登记、初始申报的有关事宜。
2、依法按时、正确办理本单位的纳税申报、税款解缴工作。本单位同时负有扣缴义务和受托代征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工作。
3、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印制本单位的发票,并正确使用和保管。
4、依法办理本单位的减、免、缓、退税手续。
5、掌握本单位纳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本单位纳税凭证 等资料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税务机关反映。
(二)对本单位做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 税务机关反映情况的同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以《北京地方税务公报》等形式,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宣传送达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应及时学习和掌握。
第九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分局及各所属税务所均应设置 咨询电话解答涉税咨询事项,并组织开展对纳税单位办税人员的新税收法规的辅导培训,提高办税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对办税人员的办税水平进行评估,并可对先进办税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纳税单位未设置经地方税务机关考核合格的办税人员,又未委托合法 的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必须派员到税务机关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外,也可依法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京地税征[1996]572号文件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试行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考核及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单位设置的办税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办税人员实行资格管理的目的在于履行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四条 对办税人员资格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管理、年度评 估、资格复审、实施继续辅导等方面。
第五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办税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监督执 行;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税人员的资格确认、审核、发证工作;税务所是具体实施办税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
第六条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能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并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由地方税务机关组织的办税人员资格考试。
第七条 办税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及有关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基本办税实务技能。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编制考试大纲。
第八条 申请参加考试人员须填写《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加 盖公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具备上述报考资格,并参加办税人员资格考试达到及格以上标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办税人员资格,颁发《办税人员证书》。
第九条 《办税人员证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地方税务事宜,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办税人员证书》因特殊原因,出现变更、丢失、毁损等情况,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做变更登记或补办。
第十一条 对于跨辖区兼职负责两个(含)以上单位办税或跨辖区变更任职单位的人员,须在兼职辖区或新任职辖区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的日常管理采取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对办税人员履行《暂行规定》中基本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办税人员在评估年度内,能够认真、正确、及时履行办税人员职责,并未发现其所在纳税单位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彰并可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办税人员于评估年度内出现三次(含)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基本职责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办税人员资格,收回并作废其《办税人员证书》。
对于跨辖区或变更辖区的办税人员取消其在本辖区内办税资格,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发证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并作废其《办税人员证书》。发证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请求后,应立即将证书收回并作废,并将处理决定在3日内通知相关辖区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已取得《办税人员证书》的办税人员,每年应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实施 的继续辅导,每两年参加一次资格复审考试。跨辖区或变更辖区的办税人员在发证辖区参加资格复审考试。
第十六条 资格复审考试内容为新近两年内《北京地方税务公报》上刊登的有关新税收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 资格复审考试合格者《办税人员证书》继续有效,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及未参加资格复审考试者,其证书收回并作废。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以召开办税人员例会的方式实施对办税人员的继续辅导。例会内容为对《北京地方税务公报》上刊登的新税收政策、法规的辅导、讲解,以及对办税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答疑解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