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1/09 |
颁布日期: |
2007/11/0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1/09 |
颁布日期: |
2007/11/09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的意见
(京政办发〔2007〕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鼓励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本市生态建设,推动建设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引导
生态修复是指对受损和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和改进,本市生态修复主要包括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沙坑治理、绿化造林、后期管护等。生态修复是首都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不断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和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促进了全市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但是,受生态退化、沙尘污染、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首都生态环境质量距离宜居城市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生态修复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生态修复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首都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各类资源非常丰富,是推动生态修复的重要力量。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高度,积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学校、民间组织、社会知名人士及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等社会力量,充分认识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共同参与生态修复,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指导原则
(一)生态优先,科学引导。将保护和改善首都生态环境置于优先的位置,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实现生态建设、环境改善的良性循环。
(二)广泛发动,自愿参与。通过各种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同时充分尊重社会力量的意愿,量力而行。
(三)政府扶持,创新机制。采取税收优惠、颁发荣誉证书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相关基金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确保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不同地域项目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推介,分步实施,有序建设。
三、参与领域、形式和程序
(一)参与领域。
1.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社会力量根据本市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相关规划,对关停废弃煤矿、金属矿、石灰矿、采石场等进行植被恢复。
2.沙坑治理。社会力量根据本市防沙治沙相关规划,对沙坑进行综合治理。
3.绿化造林。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植树以外的各种形式的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活动。
4.后期管护。社会力量参与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沙坑治理、绿化造林等工程的后期养护和管理。
(二)参与形式。
1.捐资。社会力量向相关基金会捐赠资金,用于生态修复。
2.捐物。社会力量根据本市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向相关基金会捐赠生产资料、设施设备等。
3.认建。社会力量自愿负责已规划生态修复项目的建设。
4.认养。社会力量自愿负责已建项目的养护和管理。
5.科技服务。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生态修复治理技术、科研成果及其他相关服务。
6.志愿服务。社会力量志愿参与各种形式的服务首都生态修复的行动。
(三)参与程序。
1.捐资和捐物程序。
(1)办理捐赠。社会力量根据意愿向相关基金会捐资或捐物,有特定要求或指定用途的,可与相关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
(2)确定项目。相关基金会在尊重社会力量意愿的基础上,与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生态修复办公室)沟通并确认治理项目。
(3)组织实施。相关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有关协议或约定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项目。
2.认建、认养和科技服务程序。
(1)提出申请。社会力量根据项目的要求,向市生态修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认建、认养或科技服务方案及相关材料。认养年限不得低于3年。
(2)确定项目。市生态修复办公室要充分尊重社会力量意愿,双方协商确定生态修复项目。
(3)签订协议。社会力量与市生态修复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建设实施。按照协议约定,社会力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项目,市生态修复办公室对项目实行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3.志愿服务程序。
(1)提出申请。社会力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相关基金会审核后颁发志愿者证书。
(2)开展行动。志愿者参与各有关部门、基金会组织的生态修复行动,开展各种形式的组织、宣传、绿化造林、技术推广等活动。
四、扶持政策
(一)税收政策。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基金会参与生态修复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荣誉政策。市政府对参与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公布。对社会力量提出冠名或立碑申请的,经市生态修复办公室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冠名或立碑。
(三)享受建设成果政策。参与生态修复的社会力量,可按照相关程序参加市生态修复办公室组织的活动,享受建设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搭建平台。设立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协调小组,由市园林绿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市园林绿化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介与落实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市规划委负责相关规划的审核;市市政管委参与有关项目筛选,并负责冠名或立碑审批有关事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生态修复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市人事局负责先进个人与单位表彰有关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相关基金会;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评估。
(二)做好服务。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共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推介生态修复项目。要确认并公布承担生态修复相关工作的基金会,搭建中介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首都的科技优势,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对参与生态修复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各区县政府要明确相应部门或机构,鼓励本区域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
(三)依法监督。市生态修复办公室与相关基金会、基金会与社会力量之间,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生态修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要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将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反馈给参与的社会力量;坚持项目的生态性和公益性,严禁在实施生态修复的同时违法违章采矿、采沙,严禁以参与生态修复的名义实施经营性项目。
(四)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以及生态修复区的群众,宣传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参与途径、扶持政策、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建设成就等内容,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建设生态的良好舆论氛围,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态修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