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监督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5/23 |
颁布日期: |
2007/05/2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5/23 |
颁布日期: |
2007/05/23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监督检查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7]506号)
各区、县建委,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符合标准要求,依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及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经〔2003〕23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区(县)建委提交《三级项目经理资格核查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其中所填的个人工程业绩需由原聘用企业确认。
二、原有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在更换三级项目经理或增项时采取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方式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区(县)建委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登记表》按《北京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评定实施细则》三级标准认真核查,确认合格后记入企业项目经理数量标准。同时将《三级项目经理资格核查合格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登记表》连同企业聘书和个人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工程业绩复印件)一并报市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核查不合格的,由企业重新聘任合格人员担任三级项目经理。
附件:1.自聘三级资格项目经理核查登记表(略)
2.三级项目经理资格核查合格人员汇总表(略)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