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4/09/01 | 颁布日期: | 2004/08/27 |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4/09/01 | 
              
              	| 颁布日期: | 2004/08/27 |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占用通航水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非法占据航道采沙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船舶无船名、船籍港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