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9/01 颁布日期: 2004/08/27
颁布机构: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9/01
颁布日期: 2004/08/27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占用通航水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非法占据航道采沙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船舶无船名、船籍港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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