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无锡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9/23 颁布日期: 2009/09/23
颁布机构: 无锡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9/23
颁布日期: 2009/09/23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8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组织领导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托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的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并纳入平安创建和文明城市创建考核验收范围。   二、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与智能交通设施。   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警示桩、黄闪警示灯、缓冲减速带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电视监控、交通诱导屏、停车诱导屏、测速仪、交通流量采集、道路治安卡口等监控道路交通流情况、合理组织交通流、快速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的科技设施。   本意见所称的“三同时”,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的主体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设计,分级负担,多元化筹资”的思路,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资金投入制度,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   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06)、《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 514-200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无锡市交通指路标牌标准设计》等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设计阶段提出实施意见,以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审核验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设计审查和竣工(专项)验收。   (一)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设计审查阶段,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   (三)道路通车前,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应设置到位,完成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调试,具备亮灯条件,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能亮灯通车。   (四)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必须在道路通车后1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和接入。接入试运行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专项验收。对于专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整改,经复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才能通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根据市政府锡政发〔2004〕342号文件精神,交通安全设施移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应同时移交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自专项验收通过且工程移交管理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和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在2个月内办理好移交手续。   (五)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意见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经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应在2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所有市、区管道路的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统一移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交通安全设施按原来规定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交接内容包括管理权和管理责任。在办理移交手续之前,所有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灭失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要及时修复,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经费按有关规定分别在市、区政府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   六、加强责任追究   由于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不具备通车条件而开放通车,或者开放交通后,对专项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导致或引发交通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对不按本意见要求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审核验收或验收后不进行移交的,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对因以上原因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以及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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