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2004)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4/07/22 | 颁布日期: | 2004/07/22 |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4/07/22 | 
              
              	| 颁布日期: | 2004/07/22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