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4/05/12 | 颁布日期: | 2004/05/12 |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4/05/12 | 
              
              	| 颁布日期: | 2004/05/12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1、第七条修改为:运输渣土必须经市市容主管部门批准。
  2、第八条修改为:自产自运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经营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各类运输渣土的车辆均应当接受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检查。
  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3、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运输渣土未办理准运证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5、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未随车携带准运证的,每车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