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9/08 | 颁布日期: | 2008/09/08 |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9/08 | 
              
              	| 颁布日期: | 2008/09/08 | 
            
          
         
        
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制定 市政府2008年9月8日以宁政发[2008]163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体系,引导处置单位诚信守法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渣土运输作业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运单位进行考核。
  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及执法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记录的信息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和上报。
  第三条 承运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证出借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处置招投标的,而自己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
  (二)承接应该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的工程,而实际建筑单位未进行处置招投标的;
  (三)未到市容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手续而处置建筑垃圾的;
  (四)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五)未冲洗干净、未全密闭造成车辆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
  (八)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或《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
  (九)未按规定有效落实“四有两不”(四有:有围挡、有硬化地坪、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两不: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的。
  第四条 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条所列行为的,根据工作权限对其进行登记、核实,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市行政执法支队,支队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并于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后的7日内上报市市容管理局。公安交管部门、建工、市政、房产部门发现第三条所列行为的,7日内将相关信息转递至市市容管理局。
  市市容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后3日内,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市市容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条 承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在考核中进行扣分:
  (一)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资质出借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处置招投标的,而自己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进行处置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三)承接应该进行处置招投标的工程,而实际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四)未到市容部门办理处置许可手续而处置建筑垃圾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第六条 承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在考核中进行扣分:
  (一)办理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手续后,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二)未冲洗干净、未全密闭造成车辆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的,污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扣5分;污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扣3分;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四)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或《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证》运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五)未按规定执行“四有两不”的,有一项未落实的扣0.5分,全部扣完为3分。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考核情况纳入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情况,加强对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的周期按年度计算;周期满分为30分,最低为0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