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京市城建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80/04/23 颁布日期: 1980/04/23
颁布机构: 南京市城建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80/04/23
颁布日期: 1980/04/23

南京市城建局批转市城建局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0年4月23日)   我市古树名木种类丰富,数量很多。解放后,各级领导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园林职工对保护古树名木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少古树名木被砍伐,有的则因管理不善生长衰败,以至死亡,古树名木损失严重。最近,我局对古树名木进行了初步调查,全市古树名木共有35科63种、229株。其中有百年以上的古树,有我国领导人和国际友人亲手种植的名木,有稀有珍贵树种和南京特有的树种。为了加强保护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革委会、各街道、各单位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对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古树名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精心保护管理。   二、所有古树名木都是国家宝贵财富,要作为文物保存,绝对禁止砍伐、移植。严禁攀折树枝、损伤树皮、采摘花果;不得在树干上架设电线、钉钉拉绳、挂晒衣物、刻划涂写、拴系牲畜、依靠重物、借树搭棚;不得在树旁挖土伤根、倾倒污水、旋转发烟、发热物品或堆放材料及种植爬藤作物等。   三、所有古树名木都要按专业管理与发动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分工管理、统一挂牌(标牌的规格和内容由市城建局统一制订—、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的保护管理办法。凡公园、风景区、广场、滨河和城市道路中的古树名木,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凡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事业、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四、要及时做好古树名木的病虫防治和养护工作,促进树木正常生长。位于人流、车流频繁地区的古树名木,应设保护栏杆或其它保护措施,确保树木安全。区绿化队要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加强技术指导。   五、不论单位和个人,凡保护古树名木有显著成绩的,或积极检举、查获破坏古树名木案件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破坏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责令赔偿、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办。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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