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4/02 |
颁布日期: |
2011/04/02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4/02 |
颁布日期: |
2011/04/02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卫应急〔201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3月11日,日本发生地震并导致核泄漏事故以来,事故级别不断提升,造成的危害不断加剧,核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据专家分析,日本核泄漏事故的发生发展和结局仍难以预测,并呈现不确定性和长期性等特点。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指导全省卫生系统科学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提高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对我省造成的健康危害及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江苏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科学、规范地做好应对日本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以下简称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对我省造成的健康危害及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核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卫生部门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的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任务
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向公众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或减轻日本核泄漏事故对公众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卫生应急准备和保障;对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污染检测和去污处理;评估日本核泄漏事故对公众产生的健康危害及影响。
2 日本核泄漏事故对我省公众健康危害及影响分级
根据日本核泄漏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将其对我省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及影响分为四级。
有严重影响(Ⅳ级):日本核泄漏事故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漂移到我省,使我省境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达到导出干预水平,需要全面采取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控制措施;
有影响(Ⅲ级):日本核泄漏事故导致少量放射性物质漂移到我省,使我省境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达到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导出限制,需要采取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控制措施;
无明显影响(Ⅱ级):日本核泄漏事故导致极微量放射性物质漂移到我省,公众所受的照射可忽略不计。
无影响(Ⅰ级):我省空气中没有检测出日本核泄漏放射性物质。
3 卫生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江苏省核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日本核泄漏事故对我省公众健康危害及影响达到有影响(Ⅲ级)时,省卫生厅立即成立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卫生应急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政策方针和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修)定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卫生部门做好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的各项卫生应急准备工作;向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启动卫生应急响应和保护公众的建议;承办省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3.2 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内放射医学、辐射防护、辐射检测、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做好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分级及启动卫生应急响应等提出建议;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3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承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各项控制措施的建议;协助指定医疗机构对归国受污染人员进行去污和医学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承办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工作。
3.4 省卫生监督所
受省卫生厅委托监督检查全省卫生部门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各项应对计划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指导服用。
3.5 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省级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负责受照人员的现场救治、医学处理、去污分类;负责实施中度及以下单纯放射病病人的临床治疗;参与核泄漏事故调查和公众健康效应评价,负责对过量受照人员进行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重度或放射性复合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3.6 省核辐射医疗救治后援部
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作为省核辐射医疗救治后援部,参与日本核泄漏事故受照人员的现场救治、住院收治、去污分类和心理咨询等工作。
3.7 市、县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地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应承担的卫生应急工作,指定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机构,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应急工作任务。
4 卫生应急准备
4.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厅建立健全与省核应急办、环保、公安、交通、农业、经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等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4.2 技术准备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条件,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研究、建立和完善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污染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
4.3 物资储备
(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根据国家核辐射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
(3)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计,X、γ射线巡测仪,中子检测仪和α、β表面污染检测仪等。
(4)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污染检测设备和车辆、担架、救护车等。
(5)物资储备应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新。
4.4 资金保障
各级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申请建立卫生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应急物资储备、人才培养、培训演练,确保能够快速启动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
4.5 培训演练
受卫生部委托,省卫生厅负责建设管理国家核辐射卫生应急队伍,有针对性、系统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训练队伍的整体配合、装备应用、现场处置、野外生存等技能,不断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国际救援能力,发挥国家级应急队伍在核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中的先锋队、特种兵作用。
4.6 通信与交通准备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国家、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现代化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4.7 公众风险沟通
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知识的风险沟通,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注意心理效应的防治。风险沟通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核泄漏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核泄漏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
4.8 国内外合作交流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国内外合作交流,加强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的信息及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的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
5 卫生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各级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进入戒备状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任务。
(1)公众宣传和咨询: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确保12320热线的畅通,邀请放射防护专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2)公众防护: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食品和生活饮用水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食品和生活饮用水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提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能否食(饮)用的建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方案、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并承担南京监测点监测工作及全省放射性核素测量工作。南通市、连云港市、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
(4)归国受污染人员处理:接受可能和已经受到日本核泄漏事故放射性污染的归国人员进行去污处理和治疗,防止污染扩散。
5.2 Ⅱ级响应: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大食品和生活饮用水的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根据舆情信息,有针对性对公众开展心理咨询。各级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应急人员、药品、器材、物资和仪器的各项准备工作,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
5.3 Ⅲ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市、县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开设辐射防护站和医疗救护站,将稳定性碘片分送到行政村。采取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净化措施。
5.4 Ⅳ级响应:全面实施碘片发放和服用、食品和生活饮用水的控制、应急医疗救护及咨询、卫生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照射剂量控制等。
5.5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
5.5.1 终止条件
日本核泄漏事故已经得到控制, 发生事故的核电站已经或即将恢复到安全状态;放射性物资释放已降至正常运行的规定排放限值之内;人员得到有效救治,采取的放射防护措施可以保证公众免受污染,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效应降至合理的最低水平。
5.5.2 终止程序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卫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 卫生应急工作评估
6.1 过程评估
鉴于日本核泄漏事故处置工作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卫生部门要针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存在问题进行过程评估,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6.2 总结评估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部门针对卫生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核辐射人才队伍和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应对核泄漏事故的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报告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核泄漏事故: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7.2 责任与奖惩
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在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定与修订本预案由江苏省卫生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预案、方案和实施程序。本预案根据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