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汛期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22 |
颁布日期: |
2010/04/22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22 |
颁布日期: |
2010/04/22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期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苏水政监〔2010〕6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汛期将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防汛防旱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强化以防汛清障为重点的汛期水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查处各类水事案件,确保防洪安全。现就加强汛期水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制度,强化执法巡查。执法巡查是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各地一定要按照执法巡查制度要求,认真制订汛期执法巡查方案,采取分级巡查、层级督查、联合巡查等形式,划区分片,明确责任,要在去年开展的“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全面巡查登记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湖组织一次全面的防汛清障执法巡查,特别是对通江入海等重要行洪通道、蓄(滞)洪地区、重点防洪控制工程、险工险段要进行重点检查,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一批危及防洪安全的违章占用、违章设障等严重阻水的行洪障碍物,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执法巡查台账。
二、加强清障执法,保证防汛安全。各地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狠抓落实。一是对省防指下达的清障任务,要不折不扣的完成;二是对“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中尚未查结的影响防汛安全的违章建设项目和巡查中发现的河湖圈圩、填河填塘造地、拦河筑坝、违法占用等,要坚决拆除或平毁;三是对通江、入海等重要行洪通道内的违章码头、丁坝、潜坝、渔网渔簖、高杆阻水植物等行洪障碍,要坚决予以清除,保障河湖行蓄洪能力;四是对涉水在建项目,要制订严格的度汛方案,落实度汛措施,汛前必须拆除施工围堰;五是对河湖非法采砂、违章吹填、取土等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予以打击,确保防汛安全。在各地自查自清的基础上,省厅将采取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方式,分片组织对全省各地完成防汛清障任务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三、加大办案力度,维护水事秩序。各地要结合汛期本地区水事案件发生特点,围绕防汛安全,紧盯重大水事案件不放,着力查处一批影响较大、危害严重的水事违法案件。特别是违章占用、非法吹填、违法圈圩、非法采砂、取土及影响水资源安全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省厅将对重点典型案件,加大督办力度,保证防汛安全。
四、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做好汛期水行政执法工作,事关防洪保安大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汛期水行政执法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防汛清障、亲自协调查处重点疑难案件。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要积极担负本流域的牵头协调任务,主动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组织联合清障执法检查。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依法管湖、依法治湖、依法开发利用观念,提高水法律法规意识。要落实防汛清障执法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全省汛期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成效。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