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2/10 |
颁布日期: |
2010/02/1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2/10 |
颁布日期: |
2010/02/10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10〕2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2010年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2010年全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实危化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构建危化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010年全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目标是:不突破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现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减少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全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2010年全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切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1、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企业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定期总结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形成企业与安监互动的良性工作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等情形的,由安监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和约谈两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2、继续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安监部门对企业两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督查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和专家检查制度发挥实效。修订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制度,调整规范专家检查的形式、内容和要求。探索在同行业或一定区域内企业间设立安全生产理事组等方式,开展理事组内企业间的互查、互助、互联,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建立企业自律、自治的自主管理模式。以预防重特大事故和有重大影响事故为重点,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排查治理行动。
3、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完成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和危险性较大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研究对自动控制系统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和规范管理的办法。继续开展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限期内要调整到位。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标准,加强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作业票证制度,减少危险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
4、扎实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定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稳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和考评分离机制,落实咨询和考评工作责任制。结合我省危化品企业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我省重点化工专业门类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和考评标准,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化申报达标工作。
5、有针对性地提升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企业进一步修订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以及关键装置和重点区域的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建立事故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在重点作业岗位,推行岗位安全操作卡、岗位事故应急卡等简易安全提示卡,确保职工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方法,掌握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方法。
二、进一步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1、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要求,指导各地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化治办的统一协调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新一轮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
2、继续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以中小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集中区外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尤其是安全距离、自动化控制水平等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能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调整的,必须限期整改;有条件搬迁的,督促落实搬迁计划,尽快实施搬迁;无法整改的,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化工集中区外企业不得进行改变生产品种和扩大生产规模等的扩能改造,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须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各地安监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监管办法。
3、继续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各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设置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推行对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开展化工集中区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工作,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提请地方政府和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化工企业分布特点,逐步建立化工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组建化工专门应急小分队,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三、严格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规范,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做到公正透明。进一步改进许可证申报、审查和发证程序,完善许可证发证审批运行系统,做好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等审查发证工作。
2、从严把好危化品生产经营准入关。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化工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定,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安全审批,严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不遵守规定程序;进一步严格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发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审批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各环节的衔接,规范安监部门安全审查的内容和条件。
3、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24号令,进一步规范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批先建项目、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从严查处。严格许可证管理,定期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领证企业名单,及时办理逾期未换领许可证企业以及实施关闭、转产企业的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1、规范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安监部门“一企一档”、监管工作基本台帐、许可证管理台帐等基础资料,完善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报表制度,开发全省统一的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数据统计上报系统,提高基础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日常监管工作。
2、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省际、市际间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学习和借鉴外省、市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继续加强苏、浙、沪三省(市)危化品道路运输联控机制建设,配合做好“环沪护城河”有关治理工作,为上海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3、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与效果。充分发挥危化品安全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在安全检查督查、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审查等方面,为企业、政府、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加强专家队伍管理,建立监督退出机制,提高专家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基层危化品安监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监管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创新工作方法,确保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