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颁布机构: 江苏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12/18 颁布日期: 2008/12/18
颁布机构: 江苏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12/18
颁布日期: 2008/12/18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苏建科〔2008〕35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尽快开展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落实。   附件:《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承担民用建筑能效的具体测评工作。   第七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我省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事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采用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的标志和证书。 第二章 申请和发放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以下两种: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通过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等方法,获得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省建设厅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并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应当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检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省建设厅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三)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位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六)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七)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要求确认采暖空调系统的运行参数在设计范围内);   (八)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二)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三)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能效标识申请统一报送至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根据申请报告书和测评报告,形成测评结果,报省建设厅登记后,将测评结果在江苏建设科技网(www.jscst.cn)上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能效标识。   第十五条 对测评结果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报送至省建设厅,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省建设厅将异议登记后发给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处理。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将异议处理结果报省建设厅登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将建筑能效标志粘贴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建筑物能效的,应重新进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定期汇总获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名称,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测评和审核   第十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和相关标准进行。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等方式,对建筑能效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测评机构应采用统一的符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及相关标准的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和数据库对建筑进行模拟计算。   第二十一条 测评机构在完成测评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出具《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初稿。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按照测评标识阶段分《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和《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二)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三)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四)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五)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六)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应包括计算输入数据、软件名称及计算过程等。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二)基础项实测检验报告;   (三)规定项实测检验报告;   (四)选择项测试评估报告;   (五)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六)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可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员不应少于5人,对测评机构提交测评报告初稿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测评机构应按审核意见补充资料,完善相关工作,重新提交测评报告初稿。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测评机构出具正式的测评报告。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对省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厅定期对省级测评机构进行认定复核,并将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省建设厅可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利的测评机构,可限制其参加被本暂行实施细则第四条(二)、(三)、(四)、(五)所规定范围的测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经查实,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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