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21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21 |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苏新出发[2006]83号 2006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依法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为本省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配置,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责暂未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分级管理和职权分解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所属辖地范围内的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省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交办、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二)各省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市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查处本市范围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县(市)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辖地范围内行政执法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负责查处本地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法定职能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一)例行性行政执法检查严格限定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涉及跨行政区域需要联合办案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会商相关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涉及跨省、区、市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提出办案意见。
(三)同一行政违法案件省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疑议方提出申请,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明确牵头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
(四)行政违法案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立案查处的执法部门填制《行政案件移送书》,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完成。
第三章 执法检查与案件受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能例行执法检查,或因受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进行现场核验或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牵头、会商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逐一明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能,逐一核查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无法定执法职能、法定执法资格的部门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应依法遵循立案程序。案件受理的主要线索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当事入主动交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等。行政执法机关(部门)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填报《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请分管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应填制《行政案件举报投诉处理单》,报送分管局长签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七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或及时批转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调查取证与处罚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法定程序对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由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调查取证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勘验或检查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程序。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须如实提供与行政违法案件相关的证据,了解被询问人身份以及与行政违法案件之间的关系,告知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时,应围绕调查案件事实进行,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四)调查取证地点。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时可以到其单位或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行政执法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询问未成年人,应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选择其住所、学校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询问、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的相关证据应当现场开列清单,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现场笔录和抽样清单均应由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在相关笔录或清单上注明。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如现场发现正在印刷、复制、发行、出租的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应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可能灭失或其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依法对相关证据(违禁物品,制作工具、财务账册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专门机构应详实记录听证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质辩,根据听证确认的事实、证据,认真复核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在举行听证的五日内向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听证意见。
第五章 处罚决定与依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必须及时报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依法受理、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填制《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取证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连同全部案卷资料,报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应在五日内完成案件审核。符合法定听证程序的应依法组织听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失范、处罚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后退回行政执法部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报送分管局长审批;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或司法机关审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本规程第十六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提请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案件审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行政执法部门填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七日内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予以采纳。当事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作主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意见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经分管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没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范程序开据《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和《江苏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罚没物资及涉案主要专用工具和设备,由行政执法部门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后视其整顿情况和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现场勘察验收,提出是否准许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商法制部门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由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作出书面答辩,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法制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诉。
第六章 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做到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行政执法职权干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搜集证据,及时告知处罚决定,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防范和杜绝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案卷评查、缴罚分离等相关制度。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因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须于每年一月上旬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报送上年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统计情况,包括罚没物资、处罚金额等;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查结并依法执行后,行政执法部门须及时汇总案件查处情况并提供书面报告,由法制部门汇总报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七章 评议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对市、县(市、区)级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评议考核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具体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执法案卷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切实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制度建设,通过单项抽查、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综合评测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等有效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对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绩效突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不当或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任用有机结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经审核、批准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最终批准人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持决策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责令检查、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方式追究执法责任:
(一)违反法定义务、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当场执行行政处罚或按一般程序例行执法检查时,使用无效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拒绝出示或多次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对属于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新闻出版活动、侵权盗版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事前告知、举行听证而未事前告知或举行听证的;
(五)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变更或撤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执法程序导致行政赔偿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等行政处理或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追究执法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设施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纵容、包庇新闻出版(版权)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隐瞒依法应当回避事实并干扰、妨碍、阻挠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申请人或当事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乱收费的;
(五)擅自将行政处罚罚没款物据为己有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处罚物款的;
(六)对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查处,或违法违规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为本人、亲属、子女或他人谋取私利,或利用职权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言论,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索贿受贿、贪污公款,暗示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提供宴请、礼品和营业性娱乐消费的;
(四)违反规程、有法不依,导致行政违法案件未能及时查处和处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六)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重大行政赔偿,并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