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09 |
颁布日期: |
2006/11/0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09 |
颁布日期: |
2006/11/09 |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苏安办[2006]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通过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切实加快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有效维护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
二、相关责任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共同促进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生产。
(三)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交通安全专业技术指导。
(四)乡镇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应承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和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应对交通安全负责。
三、管理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职能部门,制定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3、责成有关部门制定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事故预防措施。
4、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3、明确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管理经费。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证件核发、注销和船舶标识喷刷工作。
5、组织船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和审验,建立健全本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及其操作人员管理台帐。
6、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监督检查,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7、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农用自备船舶的重大违法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行政村农用自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2、与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并督促操作人员安全使用船舶。
3、负责农用自备船舶一般事故的调解工作。
4、在节假日、集市、农忙等特殊情况下,村委会要指派专人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农用自备船舶违法载人和超载航行等违法行为。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村农用自备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航行规定。
2、依法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船舶违法行为。
3、依法调查处理通航水域内农用自备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4、负责对乡镇政府及其管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监督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必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机构进行船舶技术状况安全评估,船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机构培训考核,并经评估考核合格取得《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船舶证件》后,方可在规定的水域运行。
(二)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农用自备船安全航行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每年定期举办一次乡镇管船人员学习培训班,传授农船技术状况评估、船舶安全航行、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总结和交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管理的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乡镇人民政府管船人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深入到村、组,加强宣传和安全检查,引导船主、农户自觉遵守农用自备船舶航行相关规定
(五)海事、安监等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解决。
五、制度保障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乡镇要定期以村为单位,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村农用自备船舶管理者、船舶操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海事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本辖区乡镇管船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二)安全检查制度。海事管理机构、乡镇管船机构及其管船人员,以及村农用自备船舶管理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农用自备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现场监督和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农用自备船舶较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辖区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制定整改措施。
(四)建立船舶、操作人员年度评估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工作制度,积极做好农用自备船舶和操作人员的年度评估工作。
(五)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