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4/25 颁布日期: 2006/04/25
颁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4/25
颁布日期: 2006/04/25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司通[2006]55号 2006年4月25日) 各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规则》和《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督的宗旨和原则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行政许可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协调,健全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责任,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保障和促进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与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对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3.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要注重惩防结合。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决查处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作为与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要通过监督查找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权力监控机制。要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对许可事项承办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许可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4.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合理确定监督的范围和程序,通过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5.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部门与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正常的许可实施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承办部门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二、确定职能责任,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对被许可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许可规则的检查情况。   7.省厅对所属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督促、评议、检查和纠正。承办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驻厅监察室依照法律、法规,对承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对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和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9.厅政策法规处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并负责向司法部、省政府法制机构呈送备案;负责行政许可的听证,对承办部门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和办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复议应诉案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违规违法的,建议吊扣或收缴证件。   10.厅审计处负责对行政许可收费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各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三、严格程序制度,保障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12.省厅实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结果统一公示制度,并建立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归档供公众查阅制度,以接受社会监督。   13.省厅在适当场所设立受理行政许可举报、投诉的投诉箱、投诉电话及网上受理投诉的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投诉。   14.驻厅监察室、厅信访等部门对有关违反行政许可的控告、检举投诉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在3日内确定自行调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调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不得干扰、拒绝监督检查。针对调查结果,由调查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受理登记的驻厅监察室、厅信访等部门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于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15.厅政策法规处应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属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依法处理,不属职权范围的也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16.各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主动检查本部门行政许可行为,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及时纠正不当许可行为   17.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驻厅监察室应当提请省厅督促改正: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8.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建议省厅责成其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予以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省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9.承办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驻厅监察室提请省厅责令退还,并建议省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提请省厅责成其限期改正:   (1)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   (2)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   (3)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影响申请人行使权利的其他条件;   (4)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5)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6)无法定依据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以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除提请省厅责成其限期改正外,还应当要求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限期届满前将改正情况报省厅。   21.承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厅审计处建议省厅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当事人予以赔偿的,还应建议省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2.对于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厅审计处提请省厅予以追缴,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3.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外,承办部门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以及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发现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省厅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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