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日期: |
2006/02/14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2006〕41号)
各市安监局、规划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与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通知》要求,提交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的,提交选址意见书。已提出申请但省安监局尚未受理的企业,须按上述规定补充提交规划许可证明。
三、本通知下发前,省安监局已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补充提交有关规划行政许可证明材料;逾期不能提交的,将不予颁发或暂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未取得或遗失规划许可证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为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项目办理或者补办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五、原省安监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5]121号)中第三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问题的条款停止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