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集中清理采砂船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3/12/15 |
颁布日期: |
2003/12/15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3/12/15 |
颁布日期: |
2003/12/15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集中清理采砂船打击长江
河道非法采砂的通告
(2003年12月15日)
为确保长江江苏水域的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进一步加强采砂船只管理,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及省政府有关长江采砂管理的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长江江苏水域的江砂继续实行禁采。对非法采砂船和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运砂船,一经查获,立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摧毁采砂机具,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采砂船只。
二、所有在长江江苏水域的采砂船只,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并到指定停靠点集中停放。对不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擅自离开指定停靠点的采砂船只,将依法查处。
三、非本省船籍的外地采砂船,未经我省沿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我省长江水域停靠。一经发现,依法处理后驱逐出境。
四、经批准需要离开集中停放点或经过我省长江水域的采砂船只,必须申请取得由我厅统一印制、沿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船只过境通行证”方可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