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铝行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8/12/10 颁布日期: 1998/12/10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8/12/10
颁布日期: 1998/12/10
国家计委关于电解铝行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缓解电解铝生产企业的困难,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符合中国产业政策、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经济规模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具体名单位见附)生产用电,1998年、1999年两年暂免征收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1998年已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另行下达。   附: 享受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名单   抚顺铝厂   长城铝业公司(含沁阳铝实验基地)   连城名厂   青海铝厂   山东铝业公司   白银铝厂   兰州铝厂   平果铝业公司   青铜峡铝厂   贵州铝厂   包头铝厂   云南铝业有限股份公司   铜川鑫光铝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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