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 生效日期: | 1995/03/30 | 颁布日期: | 1995/03/30 |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 生效日期: | 1995/03/30 | 
              
              	| 颁布日期: | 1995/03/30 | 
            
          
         
        
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卫人发〔1995〕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保证卫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卫生单位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安排好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组织好周休息日的值班和医护人员的轮休,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医疗安全。
  二、要加强急诊工作,充实急诊力量,确保急诊患者能得到及时诊治。
  三、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组织管理,根据群众看病需求,星期六可安排门诊。
  四、卫生防疫单位要加强周休息日的疫情监控,保证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等工作正常进行。
  五、其他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既要保证新工时规定的贯彻实行,又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新工时规定的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关怀,由于医疗卫生工作的特点,大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只能采取轮休的方式休息,希望广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继续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服从大局,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9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