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9/06/29 |
颁布日期: |
1999/06/29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9/06/29 |
颁布日期: |
1999/06/29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环发[1999]147号)
1997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规定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七类与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的生产装置(线)。1998年11月召开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尔议定书》第十次缔约国大会又做出新的规定,要求所有缔约国1999年6月30日之后,不再允许新建使用以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的工厂。经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以附件所列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的工厂(包括生产装置、生产线)。
二、违反规定的,依照环发[1997]733号文件处理。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
附件:用作加工助剂的控制物质用途清单(略)
19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