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5/16 颁布日期: 2002/05/16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5/16
颁布日期: 2002/05/1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环办[2002]52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994年,你站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环境监测站组成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该监测网自组建以来,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总局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沿海各地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发展不平衡,监测力量相对还比较分散,各海区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与管理区域中心,难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发挥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作用,提高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各海区分别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设立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天津市,其依托单位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辽宁省大连市,其依托单位为大连市环境监测站。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黄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山东省青岛市,其依托单位为青岛市环境监测站。   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简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亦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东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浙江省舟山市,其依托单位为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名称不再保留。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海峡环境监测分站),设在福建省厦门市,其依托单位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南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其依托单位为深圳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7、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南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其依托单位为北海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二、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   1、渤海环境监测西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渤海西部海域的近海域(主要指天津市、河北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渤海西部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具体承担跨省、市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参与组织编制并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监测计划;   (3)负责渤海西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4)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5)承担天津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2、渤海环境监测东站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渤海东部海域(主要指辽宁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渤海东部海域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入海污染源监测工作;   (2)负责大连市近岸海域环境例行监测及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3)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4)负责渤海东部海域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3、黄海环境监测分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黄海(主要指山东省、江苏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黄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具体承担跨省界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3)承担青岛市近岸海域和青岛奥运海上赛区的日常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黄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4、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管理;二是组织开展东海(主要指上海市、浙江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参与制订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计划和技术方案,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3)负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参与编写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4)负责全国近岸海域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编制污染源调查报告;   (5)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东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具体承担跨省、市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7)负责东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5、海峡环境监测分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台湾海峡(不含台湾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台湾海峡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入海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2)负责厦门市近岸海域环境例行监测及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工作;   (3)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4)负责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6、南海环境监测东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南海东部海域(主要指广东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开展南海东部海域的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入海污染源的常规监测和事故应急监测;   (2)承担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例行监测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工作;   (3)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4)开展与港、澳地区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与合作。   7、南海环境监测西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南海西部海域(主要指海南省、广西自治区近岸海域,下同)和北部湾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南海西部海域和北部湾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入海污染源监测以及事故应急监测;   (2)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3)负责南海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4)负责南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5)承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排的其他海域环境监测和科研任务。   三、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运行机制   1、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业务工作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指导。   2、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人、财、物由委托单位管理,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3、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原有经费渠道不变,总局将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希望你站加强对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各委托单位,尽快完成组建任务并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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