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9/13 |
颁布日期: |
2004/09/13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9/13 |
颁布日期: |
2004/09/1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
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环函[2004]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加强监督管理。现就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制订规定和内容见附件一。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应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规定进行例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案。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三。
产品被公众举报或投诉涉及环保生产一致性问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性抽样检查。
检查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符合附件六规定的本企业试验室内进行。
七、凡抽样检查不合格的车型,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车型的生产,同时对新生产不达标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见附件四。
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企业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监督抽样检查,免于现场核查。
九、进口车参照本公告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抽样监督检查。
附件:
1.《环保生产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2.《环保生产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3.抽样检查办法
4.现场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内容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为确保通过型式核准的批量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对影响轻型汽车排放和噪声的所有环节,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简称《计划书》)。《计划书》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计划书》所包括的车型型号、名称(包括扩展车型)。
二、执行的标准
企业为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车型描述
对车型的技术参数应有具体的描述,内容见附录1。
四、排放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对“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3附表2)就以下内容制定相关管理文件,并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在《计划书》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放关键部件”的产品图纸的图号或相关技术文件号;
(二)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文件:至少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和日常监督、采购产品的检验和验证;
(三)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作业文件:至少包括工序要求、控制方法、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的频次和记录、不合格品控制和人员管理;
(四)装配过程质量控制的作业文件:至少包括装配要求、控制方法、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的频次和记录、不合格品控制和人员管理。
五、检测设备的管理
具备检测能力的生产企业需建立排放检测和性能检验设备的台帐,包括名称、型号、生产厂、技术参数;需建立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检定及校验等保证措施以及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上岗要求等。
六、整车排放和噪声检测
生产企业应制定整车排放和噪声生产一致性自检规程,就以下内容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严格实施。
(一)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检验方法、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判断准则、检查记录;
(二)定期检验: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频次和检验报告。
七、纠正措施
为纠正产品生产不一致采取的必要措施。
八、《计划书》的增补、修订
当需要对《计划书》进行增补、修订时,提交《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增补、修订页”。
九、《计划书》的其他内容要求
(一)《计划书》应有唯一性的编号。
(二)《计划书》应有编制日期和企业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件二: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一、综述
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年度生产销售量、车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等。
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变更情况
车型、“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的控制要求和检测方法等的变更和增补情况。
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实施情况
(一)“排放关键部件”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二)“排放关键部件”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三)整车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四)“排放关键部件”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实施情况;
(五)不合格品控制情况;
(六)人员管理情况;
(七)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生产一致性不符合情况及为恢复产品生产一致性采取的措施。
四、生产企业整车排放检验情况
(一)车型数量、型号及型式核准时间;
(二)总产量,分车型产量;
(三)检测频次;
(四)被检测车辆数量;
(五)被检测车型数量、型号;
(六)抽样检测结果汇总,报告编号,检测时间;
(七)标准差和统计量;
(八)检测地点;
(九)检测单位;
(十)检测报告编号;
(十一)适用标准。
五、生产企业试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情况
(一)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三)标准物质使用情况。
六、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要求
(一)唯一性的编号;
(二)编制日期和企业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件三:
抽样检查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新轻型汽车。
二、抽样办法
(一)样品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的生产企业及车型。
(二)抽样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的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抽样可以在企业生产线末端或成品库的合格产品中进行,也可在企业的经销商处抽取尚未销售的合格产品。抽样数量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确定。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辆。
随机抽样方法可参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88)或在企业产品帐上随机选定等方法。
(三)抽样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盖有印章的密封条或其他方法进行封样。封样对象主要为汽车上可通过调整改变整车排放性能的零(部)件。
(四)对于抽样后的样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
(五)整个抽样过程,生产企业必须有专人到现场配合抽样工作。
(六)被封样的样品,生产企业应按“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上要求的地点和时间,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
三、样品核查和检测
(一)样品核查
样品核查由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进行。核查主要内容为:样品的“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具体见附表1、附表2。
附表1、附表2的内容应在核查完成后,在抽样现场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双方签章认可。
(二)样品检测
1、样品可按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预处理;
2、试验时所用燃料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选择;
3、整车采用的负荷设定与型式核准时一致,检测项目包括Ⅰ型试验、Ⅲ型试验、Ⅳ型试验和车外加速行驶噪声检测的全部或部分;
4、检测单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派人员负责监督样品检测的全过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出具检测报告,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样品检查判定
经检查
(一)“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为合格,并且排放和噪声性能检测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则判定抽样检查合格。
(二)“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为不合格,或排放和噪声性能检测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则判定抽样检查不合格。
五、抽样检查后的样品处置
(一)对已得出明确结论、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退样的样品,由检测机构向生产企业进行退样。由生产企业将样品自行处理。
(二)对于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样品应由监督人员立即封存,等待进一步的处理。
附表1:
样品登记表
生产企业名称:
┏━━━━━┯━━━━━━━━━━━━━━━━━━━━━━━━━━━┓
┃样品单位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时间 │ ┃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
┠─────┼──────┼─────────┼──────────┨
┃样车型号 │ │品牌(商标) │ ┃
┠─────┼──────┼─────────┼──────────┨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生产厂家 │ ┃
┠─────┼──────┼─────────┼──────────┨
┃序 号 │样车VIN │发动机号 │生产日期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抽样人: 生产企业指派人:
附表2:
“排放关键部件”核查表
生产企业名称:
┏━━━━━┯━━━━━━━┯━━━━━━━┯━━━━━━━━━━━┓
┃ │ 样品 │ 型式核准时的│ 符合性判定 ┃
┃ 项目 │ │ 技术参数│ ┃
┃ ├───┬───┼───┬───┼─────┬─────┨
┃ │ 型 号│生产厂│ 型 号│生产厂│ 符合 │ 不符合 ┃
┠─────┼───┼───┼───┼───┼─────┼─────┨
┃发动机 │ │ │ │ │ │ ┃
┠─────┼───┼───┼───┼───┼─────┼─────┨
┃电控单元 │ │ │ │ │ │ ┃
┠─────┼───┼───┼───┼───┼─────┼─────┨
┃氧传感器 │ │ │ │ │ │ ┃
┠─────┼───┼───┼───┼───┼─────┼─────┨
┃PCV系统 │ │ │ │ │ │ ┃
┠─────┼───┼───┼───┼───┼─────┼─────┨
┃化油器 │ │ │ │ │ │ ┃
┠─────┼───┼───┼───┼───┼─────┼─────┨
┃喷油泵 │ │ │ │ │ │ ┃
┠─────┼───┼───┼───┼───┼─────┼─────┨
┃喷油嘴 │ │ │ │ │ │ ┃
┠─────┼───┼───┼───┼───┼─────┼─────┨
┃炭罐 │ │ │ │ │ │ ┃
┠─────┼───┼───┼───┼───┼─────┼─────┨
┃增压器 │ │ │ │ │ │ ┃
┠─────┼───┼───┼───┼───┼─────┼─────┨
┃中冷器 │ │ │ │ │ │ ┃
┠─────┼───┼───┼───┼───┼─────┼─────┨
┃EGR系统 │ │ │ │ │ │ ┃
┠─────┼───┼───┼───┼───┼─────┼─────┨
┃催化转化器│ │ │ │ │ │ ┃
┠─────┼───┼───┼───┼───┼─────┼─────┨
┃颗粒捕集器│ │ │ │ │ │ ┃
┠─────┼───┼───┼───┼───┼─────┼─────┨
┃OBD系统 │ │ │ │ │ │ ┃
┠─────┼───┼───┼───┼───┼─────┼─────┨
┃进气消声器│ │ │ │ │ │ ┃
┠─────┼───┼───┼───┼───┼─────┼─────┨
┃排气消声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查人: 生产企业指派人:
附件四:
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后的企业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
1、资料审查
针对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进行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及体系运行记录等资料的现场审查,重点检查有关车型的停产文件记录、造成该车型环保生产一致性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改进、对自抽样检查的改进、对生产、工艺和(或)检测条件的改进等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生产企业对发现生产一致性不合格前的新生产的不达标车辆补救措施的有关文件。
2、实施情况检查
对企业与环保生产一致性相关的生产线、检测线的关键工位和(或)排放检测试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是否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和相关整改文件实施一致性保证计划。
现场进行轻型汽车“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3附表2)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检查。
3、抽样检查
资料审查和实施情况检查合格后,需再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按附件三进行。
三、检查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附件五:
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一、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
(一)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已通过第三方认证,制订有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二)与排放和噪声有关的“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应具有完整的指导生产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企业每种产品都应有一个标准偏差;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关于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的质量缺陷反馈。
(五)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函;
2、企业所有在生产的车型、生产线及生产地的概述;
3、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与排放和噪声有关的“排放关键部件”完整的生产用图纸和技术文件、控制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排放(工况法)和噪声检测设备清单、每种产品所有排放和噪声检测报告汇总,以及每种产品的工况法排放检测结果的生产标准偏差。
二、审查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受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未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可于2个月后再次申报。
(二)现场审查
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1、根据《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的核查、整车和“排放关键部件”的自检记录、相关检测设备检定和校准记录,以及检测记录的核查等。
2、产品抽样检测
通过现场审查后,抽取代表车型的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在生产企业标准偏差范围之内。
三、批准和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发布通过免检审查生产企业的批准公告。
四、复审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前应提出复审。复审内容按本规定的第二条执行。
通过复审的企业,可再获得三年的免检资格。
五、撤销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时,将被撤销免检资格。被撤销免检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免检。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有质量缺陷的反馈,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实;
(二)未通过复审;
(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变更后未及时申报;
(四)未按期进行年报。
附件六:
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在生产企业试验室内,对该企业产品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免检抽查的情况。
二、试验室的能力要求
(一)试验室应具备有效运行的内部质量体系,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设备性能、标准物质和试验环境要达到GB18252.2-2001的要求。
(三)试验操作规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试验室的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的专家组按照本附件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对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和仪器设备条件进行审查,并确定该次检测是否在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
附表1:
生产企业试验室能力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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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核查内容及要求 │ 是/否│说明┃
┠──┼───────────────────────┴───┴──┨
┃一、│试验室内部质量体系 ┃
┠──┼───────────────────────┬───┬──┨
┃ │试验室是否已经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 │ ┃
┠──┼───────────────────────┼───┼──┨
┃ │试验室如未通过计量认证,需核查以下项目: │ -- │ ┃
┠──┼───────────────────────┼───┼──┨
┃ │1、测量是否具有可溯源性 │ │ ┃
┠──┼───────────────────────┼───┼──┨
┃ │2、是否具有试验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 │ │ ┃
┠──┼───────────────────────┼───┼──┨
┃ │3、是否制订了相关试验程序 │ │ ┃
┠──┼───────────────────────┼───┼──┨
┃ │4、是否有设备仪器和标准物质的管理规程 │ │ ┃
┠──┼───────────────────────┼───┼──┨
┃ │5、是否有试验环境条件控制规定 │ │ ┃
┠──┼───────────────────────┼───┼──┨
┃ │6、是否进行比对试验 │ │ ┃
┠──┼───────────────────────┼───┼──┨
┃二、│设备性能是否达到GB18252.2-2001的要求 │ │ ┃
┠──┼───────────────────────┼───┼──┨
┃三、│标准物质是否达到GB18252.2-2001的要求 │ │ ┃
┠──┼───────────────────────┼───┼──┨
┃四、│试验环境是否达到GB18252.2-2001的要求 │ │ ┃
┠──┼───────────────────────┼───┼──┨
┃五、│试验操作是否符合GB18252.2-2001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 ┃
┗━━┷━━━━━━━━━━━━━━━━━━━━━━━┷━━━┷━━┛
附表2:
生产企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1]
┏━━┯━━━━━━━━┯━━━━┯━━━━━┯━━┯━━┯━━━━┓
┃序号│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规格型号│ 技术指标│生产│检定│是否在有┃
┃ │质名称 │[3] │ │厂 │周期│效期内 ┃
┃ │ │ │ │ │ │[4] ┃
┠──┼────────┼────┼──┬──┼──┼──┼────┨
┃ │ │ │测量│准确│ │ │ ┃
┃ │ │ │范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填写完成执行相关标准所必需的所有仪器和标准物质;
[2]生产企业对本试验室仪器设备或标准物质的编号;
[3]规格型号中应对所用气体分析仪的型式进行标注说明,如测量THC的气体分析仪为FID(干基)。
[4]生产企业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出所用所有仪器均在计量检定有效期使用的保证。填写“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