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对进口废金属材料放射性污染检验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1993/10/18 颁布日期: 1993/10/18
颁布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1993/10/18
颁布日期: 1993/10/18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  对进口废金属材料放射性污染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1993]354号 1993年10月18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进口废金属材料逐年增多,并发现有的废金属材料中有铀、镭、钍等放射性物质,超过了我国现已公布的有关放射性物质控制限量规定,有的甚至超过了几百倍,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给我国的环境卫生,人民生命安全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请即采取措施,加强废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如发现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及卫生部门通报处理。并同有关经营公司联系,争取视表况在订购废金属材料的合同中,按国家规定标准注明放射性污染物限量。对违反《商检法》及有关法规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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