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7/01/13 颁布日期: 1997/01/13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7/01/13
颁布日期: 1997/01/13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1997年1月13日 环发[1997]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自1987年以来,我局先后进行了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申报登记的试点工作,1992年以国家环保局10号令下发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和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要求在全国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又明确提出了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大型及特大型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75%以上企业、中小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85%以上企业的申报登记及其汇总;大气排污申报登记应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动态档案和管理制度(环控[1995]294号);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应在1996年前全面完成(环控[1995]615号);环境噪声申报登记在1996年10月底前完成(环控[1995]294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按要求开始进行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的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其中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已经基本完成,但仍有一些省、市进展缓慢。   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为保证计划和目标中“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完成,必须抓好排污申报登记这项基础工作,现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提出以下要求:   1.为使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和要求:   (1)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应严格按10号令的规定执行,即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包括:县及县以上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国家确定的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12种污染物(水: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镐、六价铬;大气: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固体: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及水中酚应列入排污申报登记必报内容。   (2)统一申报,统一软件。尚未开展和正在准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的地方应将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四种污染要素同时进行统一申报。   含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的《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软件现已编制完成,将于近期组织培训,推广使用。已经和正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地方必须按照我局编制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软件的统一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和数据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应于1997年底前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工作总结于1997年底报我局。   3.各地应依据10号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正确界定变更申报的范围,及时了解和掌握排污变化的情况。   4.为了进一步适应总量控制工作的需要,结合近年试点工作的实践,依据10号令,我们对《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中的部分内容作了适当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下发,请各地严格按此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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