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02/22 |
颁布日期: |
2000/02/22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02/22 |
颁布日期: |
2000/02/22 |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管理的通知
(2000年2月22日)
自我局1999年1月12日颁发了《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1号)以来,各地认真执行,使废物进口审批更加有序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再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指导企业认真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的每项内容。特别是废物利用单位的年加工利用能力、申请数量和上一年度进口废物的批准证书号,批准数量和实际进口量,今后凡不填或不认真填写的将不予受理。
二、进口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地(市)环保局、省环保局各留一份存档,另一份用于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办理废物进口批准证书。不得另向企业提供盖有省环保局公章的进口废物申请书,以杜绝重复申报。
三、经省环保局审核的申请材料应由省环保局统一邮寄或专人送达国家环保总局进口废物登记中心,并附申请材料清单,若委托企业代送,材料要密封。特殊情况企业需要自送材料要附加工利用企业所在省环保局介绍信,其他任何人所送申请材料一律不予以受理。
四、企业申请的进口口岸应选择离加工利用单位最近的口岸。凡申请进口第七类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和第十类废塑料的,加工利用单位位于京、津、东北、华北地区的,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选择广东口岸进口。
五、对已颁发的批准证书,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进口单位、进口口岸和废物来源的,要经省环保局同意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在有效期内,若未进口或进口废物量小于批准量10%(含)的,经省环保局同意,可以更换一次批准证书并收回原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