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0/04/29 | 颁布日期: | 2000/04/29 |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0/04/29 | 
              
              	| 颁布日期: | 2000/04/29 |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关于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为加强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根据海关总署的意见,现将废物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只批准一家废物进口单位。
  二、对此前已签发的写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批准证书》,持证单位可于2000年5月31日前凭原证书向我局申请换领新的《批准证书》。新《批准证书》只能填写一个申请单位。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我局将不再受理换领申请。在有效期内,《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一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在《批准证书》上签章批注,做作废处理。
  企业凭海关签章批注的作废证书,亦可于2000年5月31日前,选定一家进口单位,向我局申请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三、我局收到申请后,将核销已进口的废物量,核发新《批准证书》。此次换发新《批准证书》不收取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