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0/04/29 颁布日期: 2000/04/29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0/04/29
颁布日期: 2000/04/29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关于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为加强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根据海关总署的意见,现将废物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只批准一家废物进口单位。   二、对此前已签发的写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批准证书》,持证单位可于2000年5月31日前凭原证书向我局申请换领新的《批准证书》。新《批准证书》只能填写一个申请单位。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我局将不再受理换领申请。在有效期内,《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一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在《批准证书》上签章批注,做作废处理。   企业凭海关签章批注的作废证书,亦可于2000年5月31日前,选定一家进口单位,向我局申请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三、我局收到申请后,将核销已进口的废物量,核发新《批准证书》。此次换发新《批准证书》不收取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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