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日期: 2001/07/12 颁布日期: 2001/07/12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日期: 2001/07/12
颁布日期: 2001/07/12
国家环保局、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环发[20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为降低铁路运营噪声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使得我国铁路运营噪声得到了一定控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铁路建设与运营噪声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还相对较低。由于铁路带动沿线地区经济发展,多年之后铁路两侧建筑设施增加,形成了城市包围铁路或铁路穿越城市的局面,铁路运营尤其是机车鸣笛对周围环境产生了严重噪声污染。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列车增多、速度提高,列车运行噪声水平有所增加,铁路沿线居民对噪声干扰多有投诉,要求尽快采取措施,改变铁路两侧环境噪声状况。为了改变铁路运营与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技术、经济条件以及铁路发展规划,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铁道部研究,现提出以下措施,争取在一个五年计划或稍长时间内,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铁路机车鸣笛和指挥作业的高音喇叭噪声污染问题。   一、新建铁路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设计选线时应当结合地方城镇规划,避免穿越城市现有或规划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取立交等方式,不得设置平交路口,并在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从根本上解决新建铁路机车运行鸣笛扰民问题。现有铁路改建、扩建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铁路两侧噪声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同时在城市人民政府支持配合下,逐步将平交路口改为立交,对铁路两边实行封闭隔离。   二、城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做好铁路城市区域内沿线的声环境规划,避免临近铁路修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科研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由环保、铁路、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铁路运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并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铁路车站包括编组站、调车场,在指挥作业时应适当控制高音喇叭音量,并逐渐将高音喇叭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改为无线通话联系作业。设置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市区或居民区的车站、编组站、调车场,应在“十五”计划期间,完成高音喇叭的改造。   四、城市人民政府与铁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立体交叉、改变道路走向等措施,逐步取消市区铁路平面交叉路口,并在城市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暂时无法改为立交的路口,可以采取列车到达警报装置,代替通过路口技术性鸣笛。加强对城市区段的巡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安全、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非铁路工作人员进入封闭隔离带。   五、在城市运行的铁路机车,应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鸣笛,出入市区车站的机车技术联络,应逐步实现采用无钱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在封闭隔离路段运行的机车,除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的特殊情况外,禁止鸣笛。   六、各地环保、铁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行经城市市区的机车鸣笛加强控制。铁路部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应严格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应及时对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与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协调、指导与监督工作。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与铁路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铁路噪声污染投诉热点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订措施尽快实施,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特此通知。                               国家环保局                             铁通部                           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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