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7/13 |
颁布日期: |
2005/07/13 |
颁布机构: |
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7/13 |
颁布日期: |
2005/07/13 |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5]56号 2005年7月13日)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附表: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本 │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
│ 专 │ │环境监测 │
│ 业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 │农业环境保护 │
│ ├────────────────┼─────────┤
│ │ 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 │
│ │ │环境学 │
│ │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 ├────────────────┼─────────┤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 │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土壤与农业化学 │
│ ├────────────────┼─────────┤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 相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近 │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 专 │ │城市燃气工程 │
│ 业 ├────────────────┼─────────┤
│ │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 ├────────────────┼─────────┤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 │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 │ │热能工程 │
│ │ │能源工程 │
│ │ │工程热物理 │
│ ├────────────────┼─────────┤
│ │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
│ │ │建筑工程 │
│ ├────────────────┼─────────┤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化学工程 │
│ │ │化工工艺 │
│ ├────────────────┼─────────┤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
│ │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
│ │ │安全工程 │
│ ├────────────────┼─────────┤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及制造 │
│ │ │流体传动及控制 │
│ │ │设备工程与管理 │
│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 │ │机械电子工程 │
├──────┼────────────────┴─────────┤
│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
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请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
3、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