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日期: |
2008/05/29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31号)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对口支援地震灾区临时住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帮助地方政府“选好址,配好套,管好用”,快速有序地安置灾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全程指导和服务。应及早介入,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灾区建设过渡性集中安置区(50套活动板房及以上)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和备案(登记表形式附后)。
三、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过渡性集中安置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及时对未能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统计,并协调解决。
四、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
五、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过渡性安置区的选址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按照我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建设单位 (盖 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总 投 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占地类型 □ 工业用地 □ 农业用地
□ 其他公共用地 安置规模
及人数 套 人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拟开工日期 预计使用年限
计划建设期 联系人及电话
环境敏感区 □ 不涉及
□ 涉及(□ 自然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其它)
下游饮用水源 □ 无 □ 有(如有,距离: 公里 取水量: 吨/日)
饮用水来源 □ 自备水源 □ 区域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排放及配套环保设施 生活垃圾收集及配套环保设施
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 无 □ 有(如有,请填以下内容)
污水处理简要工艺:
污水处理规模: 吨/日
排水去向:□ 城市污水管网 □ 其他 垃圾收集点 □ 无 □ 有(如有,请填以下内容)
垃圾收集点数量: 个
垃圾收集规模: 吨/日
拟处置方式:□ 填埋 □ 焚烧 □ 其他
去向:
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点 □ 无 □ 有(如有,医疗废物去向: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案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如有条件,请附上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布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