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日期: |
2009/08/24 |
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的通知
(环办〔2009〕104号 2009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有效实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是国务院促进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是其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对于有效防治机动车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黄标车”提前报废工作方案,认真做好“黄标车”提前报废的组织协调工作,促进辖区内“黄标车”提前报废。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调整本地区“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标准,以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为参考因素,以降低“黄标车”保有量为目标,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财力,确保补贴资金有效、合理使用。
三、按照《通知》要求,合理界定补贴范围。《通知》规定的补贴范围,是针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黄标车”,不包括超过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排放检验不达标和交易转出本地的“黄标车”。
四、严格执行“黄标车”提前报废的查验工作程序,确保车辆认定准确无误。主要的程序为:
(一)车主递交《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对已经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工作人员应查验其有效期。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认定为“黄标车”。对尚未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区的机动车,工作人员应登陆“黄标车查询系统”,输入燃料类型、车辆型号、初次登记日期和号牌号码等信息,选择车辆类型和用途,进行查询认定。我部将近期下发“黄标车查询系统”软件。
(三)将认定结果标注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并加盖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四)对认定和查验结果进行记录。
五、建立“黄标车”提前报废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应通过:“黄标车查询系统”,统计“黄标车”提前报废信息,由省级环保部门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汇总信息上报我部。
六、加强人员培训。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关工作人员,针对政策规定、相关标准、系统使用、工作流程等进行培训,保证规范、熟练地使用操作系统,做好“黄标车”认定和查验工作。我部今年将适时组织先期培训。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社会环境效益,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9年12月底前上报我部。